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政策: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服装厂购进服装10000套,单价120元,购进金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08年9月将服装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2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1200000×14%=168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严格人工审核及信息比对,同时征、退税部门要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紧密配合,共同防范外贸企业将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又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即“一票两用”)行为的发生。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但因无法按规定期限补齐有关单证或复核信息有误的,国税机关已按规定追回相应的已退税款、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比照《通知》中未办理过退税的进项发票进行处理。外贸企业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及税票号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缴款书及返纳税款入库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