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24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该两条法律中都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报检过程中都需持规范、真实的合同等凭证进行报检。而现在许多报检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持伪造的外贸合同进行报检。现我们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探讨一些解决办法:
1、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的就是加工贸易,这种贸易往往是国外母公司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国内子公司负责加工制造,并由国内子公司直接将货物发送到客户。在这种贸易方式中,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客户并无直接贸易往来所以并没有签订合同,而只有母公司下发的采购订单之类的公司内流转单据,这些单据在报检过程中不能代替正式合同进行使用,这些公司在报检过程经常采取伪造合同或直接将采购订单作为报检随附单据。
2、随着现代进出口贸易及贸易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外贸合同在贸易(特别是小型贸易)协议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弱化,一些交易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一般进出口商品贸易以及多年进行交易的老客户间往往使用简化合同(例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电子邮件或传真,这些简化的“合同”形式都代替了原有外贸合同的作用,用来确认贸易双方买卖货物达成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报检企业因为无外贸合同,会根据销售确认书或形式发票伪造一份合同或者直接作为报检随附单据。
3、出口贸易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外贸合同是由国内贸易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而出口报检则由生产企业进行操作。由于贸易公司担心客户资料外泄给生产企业,所以不提供具体的合同给生产企业,在发票、箱单上一般也只要求生产企业填写:TO ORDER。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顺利报检,生产企业又采取伪造合同的方式进行报检。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利要求报检单位提供正式的外贸合同,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上几种情况就让报检企业有些勉为其难,为了顺利报检通关,就出现了报检单位根据发票、箱单伪造合同的现象。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来规范报检人提供的合同等单据:
1、由于合同的重要性及其可作为产品检验的依据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要求报检单位提供真正的外贸合同报检。特别是针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如大宗贸易),要求报检单位在报检时提供规范的、真实的合同。
2、建议《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其他贸易确认单据、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这样企业在报检时如无合同则提供销售确认书或形式发票并加盖发票即可不用伪造合同,同时加盖公章后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企业报检资料的审核,对发现不如实报检伪造单据的,应采取坚决的措施进行处罚,以加强企业如实报检,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合同使用哪一方公司的模版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其实最主要是看对方提供的合同模版中的条款是否公平,对你们是否有很大的风险,如果可以把控风险的话,使用哪一方的合同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