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客户信息对行业内的公司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是属于商业秘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第三款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商业秘密都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点:
1、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2、商业秘密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3、非公开性。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扩展资料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企业对一些重要文件,不通过传真形式,而采用亲手交付,可以更好地确保企业秘密信息的万无一失。
2、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专用打印机,可以避免打印文件内容被他人知悉。若使用公用打印机,应在旁边没人时打印并亲自等候。
3、对废弃的打印纸不要重复利用。
4、对所有电脑特别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的电脑设置密码。
5、对凡是不需要上述外接设备的工作人员的电脑,将有关接口予以拆除,防止有人通过上述方法窃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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