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根据进出口的商品的种类不同,在审查时所要达到的条件也不相同。
申请人向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海关递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的,海关制发《许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1、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2、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3、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4、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6、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7、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8、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