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免、退”税;二是“免”税;三是“免、抵、退”税。免税就是不缴税,实际操作中不需要计算,需要理解和计算的,只有退税,这也是我们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为出口退税的原因。
(一)免、退税
这种方式针对的是外贸企业,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购进价格。
例如,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全部出口,以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购进,以200万元价格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的时候,免销项税,不用单独计算。退税的时候,应退增值税=100×13%=13(万元)。
税率差产生的4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二)免税
这种方式没有退税,没有计算,不多做解释。
(三)免、抵、退税
这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难点,专用名称多,不容易理解,其实,弄明白“抵”税的原理,该项业务就迎刃而解了。
自产货物在生产中涉及原材料、水电费和运费等众多可抵扣项目,无法准确区分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即使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税,由于生产企业的内销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出口部分实行退税,双轨运行,必然会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由此引入“抵”税概念。“抵”可以理解为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也就是全面计算生产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如果进项税抵完了,应纳税额是正数,企业需要缴纳;如果该进项税抵不完,应纳税额是负数,国家应该退还。
因此,“免、抵、退”中的“退”税,实际上应该理解为出口部分对应的应退进项税=免抵退中的“抵”+免抵退中的“退”。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一、办理退税的流程如下:
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个税退税的条件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