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环保收音机是非法检的,但出口电池是法检产品,因此电池不能仅仅作为收音机配件出口。其实操作非常简单,你只需要让电池生产厂家自己去他们当地的检验检疫局备案报检就可以了,每次出口前让他们把检验过的电池和该批电池的换证凭单一起拿到你厂里,你出口的时候提供给当地检验检疫局就可以了。如果你的收音机电池可以后装,即到国外以后客户自己安装就更方便了,可以一起发到港口换单,你这边就无需报检了。
如何申请电池进出口备案书
电池备案流程一、企业登记(已登记的企业不用) 通过互联网进入网址 szciq.gov 从页面“网上办公”中“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进入,在“企业登记”栏目进入“新用户注册”,填写网上登记资料。资料提交成功后,携带企业的营业执照、检验检疫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深圳局11楼1112室审核。 二、输入电池备案申请资料1、已登记的企业: 通过互联网进入网址 szciq.gov 从页面“网上办公”中“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进入,在系统登录输入“用户”名(检验检疫登记号或者临时登记号)和“密码”进入企业档案,点击“备案管理”进入“备案申请”。2、未登记的企业:(临时输入资料)进入“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页面,从页面的右边“电池备案申请”进入输入资料,注意申请人的资料不能错,尤其是企业的登记号。3、资料审核提交资料成功后,在书面申请书上记下电脑提示的电池备案申请编号,按照“电池备案需要的资料和样品”的要求携带相关的资料和样品,到深圳检验检疫局轻纺处1112室审核。 注:1、用户名就是检验检疫登记号或者临时登记号2、没有检验检疫登记号的企业可向轻纺处登记一个临时登记号。 电池备案需要的资料和样品 深圳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应在电池产品进出口前向深圳检验检疫局轻纺处申请备案。备案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样品:一、 提交文件: 1、委托书——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营业执照——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汞含量声明——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产品描述——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特殊情况可由代理商提供)。5、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我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进出口资料。 二、提供样品1、进口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扣式电池除外)由备案申请人提供样品30只(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2、电池生产企业的出口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扣式电池除外)由检验检疫局抽样30只(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3、其他进出口电池由备案申请人提供样品5-10只,对体积大、质量重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人可提供实物照片(需清晰显示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标记)。根据需要检验检疫局可留存样品。 三、出证——《电池备案书》1、对经审核不含汞的电池产品,或扣式电池(暂时不需要检测)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无特殊情况可当日取证)2、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五个工作日后取证3、对进出口的光身电池以及《备案书》难以描述清楚的进出口电池产品,以照片或清单形式作为《备案书》的附页(特殊情况可采取附样方式)。 四、《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备案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截至前一个月,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样品到检验检疫局办理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 联系电话:0755-83886110 李**传真:0755-83390364
进出口电池备案 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出口商或进口代理人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工作程序 主要依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44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企业提出申请---审核---按规定抽样进行检测 -----签发《电池备案书》 申报要求 备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具体人名)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备案申请人和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汞含量声明、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必须提供正、负极化学反应方程式)、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提示 如果备案申请的出口电池产品不是备案申请人的自有品牌,则应提供与该品牌所有人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 办理部门:当地检验检疫局(具体需在咨询) 简易流程: 备案申请人: 出口备案由出口电池制造商申请办理。 进口备案可由进口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申请办理。 二、备案申请与提供文件: 1、填写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样品: 1、含汞电池产品: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到制造厂抽样。 进口含汞电池由申请人送样,送样数量:同一品牌、 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一般可送30个)。 2、不含汞电池产品:一般要求提供一个样品。 四、检测申请: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五、 领证: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 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第五条 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第七条 汞含量专项检测 (一)检测单位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 (二)抽样 1.出口电池产品,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到电池产品的制造厂抽样; 2.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 3.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本由申请人送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三)样本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 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签发有关单证 1.样本经检测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本经检测,其中有一个样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则判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签发"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不合格通知单 2.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确认书》(正本)审核并签发含汞电池产品《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八条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进出口检验 第九条 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第十条 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不含汞进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汞含量检验。 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含汞电池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 凡列入《目录》的出口电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汞含量项目的检验外,其它项目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的检验内容: (一)根据《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内容核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货证相符; (二)核查汞含量标注 进口电池产品单体外表必须标注汞含量;出口电池产品可按合同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标注汞含量; (三)必要时可抽样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 (四)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品每年必须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1-2次。 (五)不合格的处理 1.汞含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其《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 2.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电池产品,不得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电池产品,收货人必须将其退运出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核发下一年度《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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