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二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
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开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再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定应缴增值税税额。
外贸公司出口的话,你和外贸公司就等于是做内销,和外贸公司讨论好是你们送货还是集装箱到你们那装箱,然后按外贸公司要求的货物品名开增值税fa piao。货物品名事先讨论好,别报关出口了你们又开不了他要求的品名。然后你们再提供给外贸公司一份装箱明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