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简单解释:
A公司向他当地银行申请信用证,当地银行需要A公司交保证金,至于多少保证金,
是他的银行对他的信任程度,也就是他银行会对他做评估,可能是100%,或者50%,或者更少.比如说信用证金额是USD100000,那么交100%保证金的话,他就是要先支付给银行USD100000,那么银行才会给他出信用证.
银行会先出一个信用证的草稿,给到B公司,B公司确认信用证没问题的话,A公司银行就会出正本给到B公司,当然,很多时候信用证正本都是在B公司的银行,B公司可能只拿到副本.
货物出口后,B公司按信用证上规定的文件,进行交单,就是把信用证上规定要交的单证都交给B公司银行就可以了,B公司银行会再交给A公司银行.A公司银行审核无误后,就会付钱到B公司银行.
简单来说,只要你按信用证规定提交了相应的单证,银行就会付钱给你.
等于是A公司B公司请银行作为中间人.
需要注意的是单证和信用证规定的必须一致,一个地方不对就是一个不符点,就会扣钱,一个不符扣多少钱信用证里也会有规定,比如说60美金一个.
然后还有交单的日期也会有规定,比如说必须在开船之后20天内把资料交到A公司银行.
2.FOB价格就是上船之前的费用都是你承担,包括国内运杂费,报关等等费用.
货物的风险也是在上船之前,就是说货物没上船之前,如果货丢了,或者损坏了,那这个损失都是B公司承担.上船之后如果在海洋上船沉了,那就是A公司承担损失.
CIF就是在FOB的基础上,B公司还要承担一个保险费和海洋运输费.
风险的划分和FOB一样,只是B公司多承担了2个费用.
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
1: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
2::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
3: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
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
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
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
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
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
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
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