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出口合同履行步骤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 合同 ,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
二、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
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 合同履行 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对于分批装运UCP500和UCP600中均有类似的规定:信用证条件下,分批装运的货物,如果其中一期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运或按规定时间出运,则信用证对这一期及其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就不可以在信用证下付款了,银行也就不承担议付的责任了。
具体而言:
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当然要算不符了,银行是有权拒付的。像这种情况可以和客户商议,取得对方的理解,只要开证人同意接受不符点,银行信用证还是可以议付的。以后万一超过了最晚装期,先和客户联络,请他改了证再发货交单,这样可以避免拒付风险。
银行拒付信用凭证条件:
单单不符和单证不符是银行拒付的依据.
单单不符, 是指所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之间存在不一样的地方, 也就是银行有理由相信你至少有一份单据是错误的,所以银行有理由拒付的.
单证不符, 是指所提交给银行的单据和信用证内容或是所要求的内容之间存在不一样的地方, 在做信用证的前提下,就是所有单据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出具.如果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有理由相信单据存在错误.所以银行是可以拒付的.
原则上,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按照合同的内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但是一旦开立成功,就所有的货物均以信用证为准绳操作。所以在信用证不要求单据提供合同的情况下,银行是不会来审核单据和合同是否有出入的.也就是,即使单据和合同不符,也不能做为银行拒付的理由。但一般情况下,信用证都不会要求将合同做为所需单据提供的.
应该怎么办:
所以现在不是追究银行或者审证人责任的时候,最重要的是赶紧联系客户,设法说服他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万一客户是恶意的,坚决拒付的话,一边可以要求银行将正本单据退还,一边通过货代把货追回,不能让客户无单提货,否则就钱货两空了。
如何避免被银行拒付的风险: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 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子、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 单证 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但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