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权办理地点为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进出口权是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进出口权的办理必须同时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以及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经过行政机关受理并审查,在一定期限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