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资料很多,个人理解如下,供参考: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退税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有下列八类:
1、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4、 外商投资企业;
5、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6、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
7、 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免税店等;
8、 特定退税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就算企业有资格退税,但也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能享受退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
(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要顺利退税,需按要求进行出口退税登记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需附送如下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出口退税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