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险是一种特殊附加险。当进口货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受损或短缺,在目的港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价值十足交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损失负责赔偿。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拒收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在港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关于委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推定全损说、法定原因说和全损说。
推定全损说是指,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做法。这是我国的通说,我国《海商法》即采取这个观点,其第 249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即是明证。
法定原因说在我国台湾学者中成为通说,它是指被保险人于发生法定委付原因时,可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台湾现行《海商法》用了三个条文详细地规定了委付的三个法定原因,包括船舶委付,货物委付及运费委付的原因。
全损说认为,根据代位原则,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必须放弃保险标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才能请求委付。只是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发出委付通知书。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