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邮政自1896年正式开办起,函件资费即采用均一邮资制;但因国土辽阔,交通不便,曾一度对当时边远地区的蒙古和新疆等地,另定较高的资费。
中华邮政时期,函件资费在《邮政法》中有具体规定,行政主管机关无权变更。当时邮政基本上采取自给自足的经营方针。对包裹业务则实行递进邮资制,按照邮程远近和运费高低收取邮费,收入盈余部分用以弥补新闻纸、印刷品等类低资费业务的亏损。在邮政经济繁荣时期,邮政资金年有积累,称为“邮余”。当时贴在包裹上的邮票约占出售邮票总数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规定以财政小米 12两(新衡制7两半)的价格为一件平信基本资费的标准。1950年 3月又改为以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值的4%为标准。同年5月平信邮资调整为旧人民币800元,折合现人民币8分,沿用至今。挂号、快递、回执等特种资费,均按信函基本邮资的倍数规定。挂号费曾为平信邮资的三倍,后降为一倍半。邮政包裹的资费,初期基本上沿用中华邮政一地一费的递进邮资制,后因计算繁琐,改为按运输流向将全国划分成若干计费区,实行一区一费的办法。区间寄费依各区之间距离按社会平均运价分别制定。
中国邮政对于新闻纸、印刷品和盲人读物等类邮件都采取低资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闻纸和印刷品的资费,分别按社会平均运价的80%和90%、以平均寄程 500公里为标准制定。盲人读物资费又低于印刷品资费。后来邮政报刊发行业务逐步推广,新闻纸类邮件及其资费也就随之取消。
邮资交付方式通常是由寄件人以邮票预付。对于交寄大宗邮件的用户,可由寄件人总付邮费或使用邮资机,不必逐件粘贴邮票。此外,还有由收件人总付邮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