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为购货方代垫杂运费,销货方应该确认为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等,作为供货方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代垫杂运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杂运费发票必须出具给采购方。
2、杂运费必须由采购方瑜运输方直接结算。
3、作为供货方的会计凭证是借:应收账款借,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一般运杂费都是放到销售商品或被销售商品一起收取或付给的。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基本做法注意事项:
1、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2、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3、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会计分录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除此外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只有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
1、所以如果付费增值税价外费的代垫运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垫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