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转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网站
1. 国外客户按照合同要求预付了货款,把银行底单也传真给你了。这样国外客户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 在装运期前2天款没到,卖方应该先取消这一班订船,与客户商量改订下一班船。现在卖方贸然通知买方停止发货,停产,考虑不周。
3. 国外客户考虑到卖方不肯装船,不能按期交货,不得已提出取消订单,卖方即时“同意了”,这里关键是卖方在表示同意的同时,为什么不提起索赔呢?
4. 卖方没有及时提起索赔,等于是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卖方表示同意买方取消合同且没有表示索赔的同时,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取消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后该合同就按照双方的意思终止了。
5. 现在卖方想再恢复执行这个已经被终止的合同,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并不能单方面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买方。这时合同是否履行的主动权在买方手里。
6. 买方现在不愿意恢复原合同,原有合同也已经被终止,卖方对已经收到的预付款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回给买方。如果卖方不愿退回或要扣除损失,理由并不充分。买方如果提起诉讼,卖方赢面不大。
问题补充:
1. 买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是:买方付了款而卖方却到期不发货。
2. 虽然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卖方自认为没收到货款,但是卖方应该再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与买方充分合作调查货款延误的原因,而不是贸然扣货不发。毕竟货款在10多天内到帐这样的事情在实际业务中是经常遇到的。
3. 从第三者的角度看,买方也完全有理由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买方付了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没有享受到合同的权利(按期到货),因为卖方根本就没有发货。
4. 卖方在同意买方终止合同的同时,没有提出相应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卖方考虑不周。
5. 现在买卖双方所系争的合同已经不存在,卖方没有理由再要求买方为已经不存在的合同付出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