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汇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
1、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
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2、如果是放帐的客户,或通过银行D/P,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业务员和单
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
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
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开信用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
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
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
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
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
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核信用证
要着重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
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
,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
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
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
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
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
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
的中的有关条款,如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等等,尤其应注意某些特殊条款,
如是否可分批装运,是否可以转船等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
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
3、修改信用证
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
,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
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
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
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
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
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
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
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
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
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
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