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普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起付标准为:市内镇级医院200元;县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1000元。即:市内镇级医院住院病人符合列入住院即时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计算;市内(县级)医院住院病人符合列入住院即时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进行计算(市中医院的中医诊疗项目住院病人,以使用中医诊治,包括中药、中成药、中药针剂、针灸理疗、推拿、中医疗法等治疗方式,作为符合列入住院即时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计算;涉及西医临床治疗项目的诊疗病人符合列入住院即时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进行计算,同一次住院在符合列入住院即时报销补偿资金数额中,扣除一次起付线金额);市外公立医院(含私立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住院病人符合列入住院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45%的比例进行计算。本年度参合对象每人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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