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公司作为原告,向A公司提出诉讼在程序上是正确的。因为买卖合同是A和R签订的。A负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本案例中,A没有按质交货,当承担相应责任。
A不能以质量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于己无关来抗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A和R,L根本没有出现在该合同中,可视为与该合同无关。
A应该先对外赔偿R,然后找L赔偿。A为了保护自己,肯定有代理协议。协议上肯定有由L完全对质量负责的条款。A的损失是完全可以从L得到补偿的。
其实这一直是代理出口的隐患。国外的买方尊重合同,有强烈的程序正义的法律意识,凡事只拿合同当事人说话。这对外贸公司来讲的确不利。我们的做法有两种,这两种都可以避免外贸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风险:
1、合同由工厂与国外进口商直接签,只是在合同上注明:L/C'S BENEFICIARY或PAYEE为XXX外贸公司。
2、合同由外贸公司与国外进口商签,但在签字下面注明:FOR AND ON BEHALF ON XXX工厂。
推荐第一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