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邮政服务质量?
服务是为集体或别人工作,质量就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或同行认可度。所谓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过程的一种“感知”,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主观意识”。 邮政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服务行业,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自身的生
存和发展,可以说,服务质量就是邮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那么我们应如何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质量?
。
一,着力于强化员工的服务观念
我们要改善服务态度,提倡主动服务。应该认识到只有加强服务,才能
满足用户的需求;只有增强服务才能赢得用户信赖;只有增强服务,才能提高病人满意度;同时也只有增强服务,才能体现自身价值和满足自身需要,因为你的服务得到赞同和市场认可,你就能在这个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一定要树立用户是上帝的理念,真正要把用户当作上帝或亲人来对待,做到关心、细心、热情、周到。
二,提高专业水平是关键。提高专业水平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都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一定要以最丰富业务知识和最精湛的技术服务于每一位用户。因为技术是构成护理服务质量关键所在,如果没有过硬技术,那么最好的态度也不能使用户满意。因此,在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方面,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专业学校和
管理学院对职工和领导者进行定期培训,系统掌握专业知识,操作技术和管理知识;二是要举办各类短期训练班、讲座和在实践中开展经常性包教包学和技术大练兵活动,使职工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三,服务要体现艺术性。1.服务的艺术性具体体现在要使服务对象感到舒适和满意,乐意接受我们的服务。用户是一个开放性的整体。所以,我们的服务更要讲究艺术性。
2.服务的艺术性主要包括:要灵活应用文明礼貌用语;讲话要轻声细语;语句要正确、婉转;语气要亲切柔和;要用平等口气,不要居高临下;要注意语速、语调;动作要轻盈利速;要注意倾听和引导,对老年人尤其要多作介释;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要礼貌服务,尤其是在出现服务瑕疵时,更应礼貌服务,这样可弥补不足,取得谅解。 四,积极创新服务功能邮政服务工作特点是直接服务于用户。而用户的需求在与时俱进,理所当然,我们的服务也应紧紧跟上。未来的服务以窗口的优质服务为主题,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和优质服务1. 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各个方面推出一系列方便群众用邮的新举措,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用邮需求。如开通"北京邮政客户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的邮政服务窗口,"北京邮政客户服务中心"集业务咨询、邮件揽收、邮件查询、服务投诉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用户只要拨打185 电话,就可以接受北京邮政的全面服务,办理各种邮政业务。2.开办网上邮电局,为群众提供一个电子邮政服务平台,网上邮电局是通过183北京邮政网站和北京邮政物流配送网络,为用户提供网上订报、网上集邮、网上购物、网上查询、上门揽收、送货上门等邮政服务,用户足不出户3.开办多项新的邮政业务和服务项目,为群众提供更多、更方便的邮政服务,如代售、代扣、代缴等代办服务项目,开办的邮政电子汇兑业务,国内汇款等。二是要“以用户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目标”,全面提高邮政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邮政的服务质量就是态度、技术、责任心、硬件、管理、亮点、投诉、差错8个要素的总和。构成服务质量的8个要素,即态度:对待用户态度要热情、周到、认真、仔细,而不是态度冷漠、顶撞、甚至更差;技术:是指业务水平,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应知识丰富,技能高超;责任心:就是关心、体贴、待用户似亲人,做到用户事情无小事;硬件:则是设备、用邮环境等;管理:就是管理者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亮点:就是服务亮点,服务特色或特需服务,亮点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投诉或差错:是负数,越小越好。从上面可知除硬件外,其他7个要素都可通过努力而提高。
今后, 邮政将忠实地实践这些服务理念,增强全员服务意识,以服务创造价值,为 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产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
(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
(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