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放单的意思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如果你是进口方,是很有利的做法。
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保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这样做了,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
如果要做电放,应对:即要买方想银行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保证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