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象大使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统而概之,它是指为企业或组织的赢利性或公益性目标而进行信息传播服务的特殊人员。代言人可以存在于商业领域,如众多公司企业广告中的名人;也可以出现于政府组织的活动中。如果我们再细化到商业营销领域,那么代言人可以分为企业代言人、形象代言人和产品代言人三类,它们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不同类型(范畴)的代言人自有其不同的职能与要求,具体到企业品牌塑造层面,我们的营销及广告人员所必需通晓的就是形象代言人了。形象代言人的职能包括各种媒介宣传,传播品牌信息,扩大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等,参与公关及促销,与受众近距离的信息沟通,并促成购买行为的发生,建树品牌美誉与忠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