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公布获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机构名单的公告》(2004年第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已经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现将第一批通过审核并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第一批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甘肃有限公司
2.天津华和海事检定有限公司
3.大连三联鉴定服务公司
4.上海申宝商品鉴定有限公司
5.厦门通达公估有限公司
6.青岛三义鉴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7.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分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大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重庆分公司
8.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10.上海申美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11.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12.上海华日商品检定有限公司
13.上海埃比埃斯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14.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
15.深圳华通威国际检验有限公司
16.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17.江苏添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
18.浙江弥禧马检品有限公司
19.莱茵技术—商检(青岛)有限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第二批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2.上海检验公司
3.上海东方公估行
4.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1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1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1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1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1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1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第三批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2、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3、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
4、福建海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5、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
6、台州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7、福建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8、温州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9、无锡涉外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
10、无锡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告重新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
机构分公司名单
1、天津华和海事检定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2、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湛江分公司、蛇口分公司、广州实验室、镇海实验室
3、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厦门分公司
4、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蛇口经营部、深圳车公庙经营部、东莞分公司
5、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波分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
6、江苏添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
1. 中瑞检验有限公司
大连分公司、青岛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2. 北京中外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珠海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天津分公司
3. 上海科恳服装检验修整有限公司
4. 上海司达信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5. 北京东方天平国际检验技术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6. 杭州英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 青岛中检诚誉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8. 青岛无可志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9. 青岛吉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10. 大连诚泰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安吉分公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公布获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机构名单的公告》(2006年第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8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许可,现将获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1. 东莞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2. 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3. 上海毕法克检验有限公司
4. 杭州锐科纺织品有限公司
5. 南京金澳检验有限公司
6.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徐汇分公司、昆明分公司
7. 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
8.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常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泉州分公司、东莞分公司
9. 上海菱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0. 南京金检检验有限公司
11. 浙江中衡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12. 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13. 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4. 浙江久亮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
15. 北京天一国际检验鉴定有限公司
16.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7.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吉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
18. 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来自疫区的入境货物报检指南
010-65993818、65994212为杜绝质检系统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乱评比、乱收费和乱拉广告、拉赞助,国家质检总局7月31日发出制止“三乱”行为的通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010-65993818、65994212。
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的概念
在我国,疫区就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疫区。
二、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
一般而言,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不能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不能进口的。例如,美国发生了禽流感,我国禁止直接和间接从美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
三、来自疫区货物检疫处理
(一)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检疫结果,对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关单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检疫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测处理结果,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或认可单位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二)植物检疫处理
植物检疫处理的要求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但也有所不同。一旦在上述入境物品中发现疫情,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能够通过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作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知单》,准予入境。
(三)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指明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
为了确保把疫情拒于国门之处,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林、牧、渔业的安全,国家规定了《进境植物禁止进境名录》各《国家禁止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的品种》,具体明确禁止进境物。当某一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各检验检疫机构针对禁止进境物进行严格的把关。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凭批准证明文件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