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推动结构调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形成符合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大连市成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把握改革创新试验方向,对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改革推进、政策协调、制度创新研究、统计评估等职能。第六条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承担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任务的主体责任,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大连片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 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交通、城建、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 协调自贸试验区内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等机构相关工作;
(四) 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五) 参与研究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参与拟定相关政策法规;
(六)参与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评估工作;
(七)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由现有机构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域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任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边检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自贸试验区可以依法委托社会组织或者聘请专业团队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三章 投资和贸易便利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实施企业名称管理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将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