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是2013年7月,菲律宾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起的仲裁案件。最终,常设仲裁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裁决书,裁定中国在南海主张“九段线”不存在合法依据。
南海仲裁机构是指来自常设仲裁法院的一个专门小组,由五名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建造人工岛屿和相关活动的控诉。该案最初于2013年7月由菲律宾提出,因为菲律宾和中国在南海周边的海域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南海仲裁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解这种争端。常设仲裁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国际法庭,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成立于1899年。其职责是处理国际争端,管辖范围包括领土、领海、航空权等多个方面。南海仲裁案是该法院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一次案件之一。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机构做出了中国不接受、不承认的裁决书,判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九段线”不存在合法依据,并裁定菲律宾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开展各种经济活动。中国政府对此裁决予以强烈谴责,认为该案违反了国际公法和国际仲裁规则,对于中国所主张的领土和海洋权益完全不具有约束力。
南海仲裁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政府在南海仲裁案公布裁决后就明确表示,不承认、不接受该裁决,认为其存在严重问题和诸多违规行为。因此可以说,南海仲裁机构的裁决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和接受,也就不存在法律效力。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并非一致认同该裁决,因此其影响力也受到较大局限。
南海仲裁是常设仲裁法院审理的菲律宾控诉中国在南海建造人工岛屿和相关活动的案件,该仲裁机构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了裁决书。但中国政府不予认可、接受该裁决,认为该案存在严重问题和违规行为,因此其法律效力受到较大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99年第 1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经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正,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亦称常设公断法院,并规定了它的组织章程。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实际上它既非“常设”,也非“法院”,它只设有一个国际局,即书记处,和一个常设行政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荷兰外交使节和荷兰外交大臣组成,主要职务是监督国际局工作和决定有关仲裁法院工作的一切行政问题。除这两个机构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单和一部供采用的程序规则。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 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这4个人组成“各国团体”。最多的时候,各缔约国提出的仲裁人约有150名。 各缔约国可以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也可以协议选任仲裁人成立特别仲裁庭。遇有缔约国愿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应从仲裁人总名单中选定仲裁人组成审理该争端的仲裁庭。如果各当事国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则一般由“每一当事国指派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为该国国民,或选自该国所选定作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选定一位总仲裁人”。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决。从1932年以来仅处理过3个案件。常设仲裁法院现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其中一个作用就是提供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