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缔约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编码的前6位是统一的,7-10位由缔约国自己确定,称为本国子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缔约各国:
切望便利国际贸易;
切望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
切望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
考虑到由于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必须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进行全面修改;
考虑到上述公约所附的商品分类目录远不能达到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在关税及统计方面要求的详细程度;
考虑到准确、可比的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
考虑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价和运输统计准备采用协调制度;
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和商业上的商品名称与编号制度结合起来;
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生产统计之间建立尽可能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考虑到协调制度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之间仍应保持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考虑到希望有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各界人士使用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以满足上述需要;
考虑到保证协调制度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的重要性;
考虑到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
考虑到上述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已证明是达到某些所述目标的有效手段,因此,达到这方面预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为此,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中: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它包括有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二)“税则目录”是指缔约国为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按其法律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三)“统计目录”是指缔约国为了收集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数据而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四)“税则/统计合并目录”是指缔约国为进口货物申报,依法制定的税则目录和统计目录合一的商品分类目录。
(五)“关于创立理事会的公约”是指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关于创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六)“理事会”是指上述(五)项所述的海关合作理事会。
(七)“秘书长”是指理事会的秘书长。
(八)“批准”是指批准、接受或同意。
第二条 附件
本公约附件为公约不可分割部分,本公约所有解释同样适用于公约附件。
第三条 缔约国的义务
一、除第四条各款所规定的情况外:
(一)缔约各国,除本款(三)项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保证从本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使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为此,它必须保证在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的制订中:
1、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
2、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不得更改协调制度的类、章、税目或子目的范围;
3、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
(二)缔约各国应按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公布本国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在不影响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主动公布比上述范围更为详细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
(三)本条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各国在其税则目录中必须采用协调制度的子目,但要求缔约各国在编订其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中履行上述(一)项1、2及3规定的义务。
二、缔约各国只要履行本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义务,为适应本国立法的要求,可以对协调制度的文字进行必要的改动。
三、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对协调制度的部分采用
一、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以根据其国际贸易格局或行政管理能力,延期采用部分或全部的协调制度子目。
二、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按本规定部分采用协调制度,须同意尽最大努力在本公约对本国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或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在本国认为合适的更长期限内全部采用六位数的协调制度。
三、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根据本条规定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对任何一个五位数级子目项下的六位数级子目全部采用或全部不采用;对任何一个税目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也应全部采用或全部不采用。对于部分采用协调制度的,其不采用的第六位数或第五、六两位数编号,应分别用“0”或“00”代替。
四、发展中国家根据本条规定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在成为缔约国时,将本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时不准备采用的子目通知秘书长。同时,它还应将准备采用的子目一并通知秘书长。
五、发展中国家根据本条规定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可在成为缔约国时通知秘书长,它正式保证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全部采用六位数的协调制度。
六、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根据本条规定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对其不采用的子目,不承担第三条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发达国家缔约国应向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按照双方所同意的条件,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在人员培训,现行目录向协调制度转化,对已转换的目录如何不断适应协调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以及在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等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第六条 协调制度委员会
一、根据本公约建立一个委员会,称为协调制度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各国的代表组成。
二、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例会两次。
三、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除缔约国另行决定外,会议应在理事会的总部举行。
四、每一缔约国在协调制度委员会内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在本公约中(不影响此后签署的其他任何公约),关税或经济联盟以及它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如果同是缔约国时,这些缔约国应合起来只有一票表决权。同样,对按第十一条(二)项规定可以成为缔约国的关税或经济联盟,如果它的所有成员国都是缔约国,这些成员国也只能合起来有一票表决权。
五、协调制度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若干名。
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须由有权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票通过制定。该议事规则应报请理事会批准。
七、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它的工作。
八、鉴于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分委会或工作小组,这些机构的人员组成、表决权及议事规则由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调制度委员会根据第八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用户需要、技术发展以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对本公约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二)起草“注释”、“归类意见”及其他解释协调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三)提出建议,确保协调制度的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四)整理并交流协调制度执行情况。
(五)向缔约国、理事会成员国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主动或根据要求提供协调制度中各种有关商品归类问题的情况或意见。
(六)向理事会每届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修正案、注释、归类意见及其他建议。
(七)行使与协调制度有关而且理事会或缔约国也认为必要的其他各种职权。
二、协调制度委员会牵涉行政预算的决定须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理事会的作用
一、理事会负责审议协调制度委员会拟定的本公约修正案,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缔约各国推荐,除非有既是本公约缔约国又是理事会成员国的国家要求有关修正案全部或部分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
二、协调制度委员会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会议中拟定的注释、归类意见、其他解释协调制度的意见以及为保证协调制度统一解释和执行的建议,如果在会议闭幕后第二个月末前没有本公约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要求将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均应视为已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如果问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理事会,除非有既是本公约缔约国又是理事会成员国的国家要求将问题全部或部分交回委员会重新审议外,理事会应批准通过上述注释、归类意见、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关税税率
缔约国加入本公约并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裁决
一、缔约国间对本公约解释或执行方面有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二、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争议各方提交协调制度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协调制度委员会无法解决的争议,由委员会将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按“关于创立理事会的公约”第三条(五)项的规定提出建议。
四、争议各方可事先商定同意接受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缔约资格
下列国家(联盟)有资格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一)理事会成员国;
(二)有权缔结与本公约部分或全部问题有关的条约的关税或经济联盟;
(三)秘书长按理事会指示邀请加入本公约的其他国家。
第十二条 缔约程序
一、任何具备缔约资格的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经履行下列手续,均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一)在公约上不须经批准签字;
(二)在公约上签字后(须经批准方可生效)递交批准书;
(三)公约停止开放签字后加入公约。
二、本公约于1986年12月31日前在布鲁塞尔的理事会总部对第十一条所列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开放供签署;此后,将开放供加入。
三、批准书或加入书向秘书长递交。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一、在至少有十七个第十一条所列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在本公约上不须经批准签字或递交了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二十四个月以内的1月1日,本公约正式生效,但生效之日不得早于1987年1月1日。
二、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数达到后,任何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在本公约上不须经批准签字或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二十四个月以内的1月1日,公约对其即行生效,除非该国或该关税或经济联盟规定更早的生效日期。但是,本款规定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日期。
第十四条 关于附属领土采用协调制度
一、任何国家在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时或之后,可书面通知秘书长,声明本公约同样适用于所有或某些其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领土,并在通知中列出有关领土的名称。通知书的生效日期,除通知中规定更早日期外,应为秘书长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二十四个月以内的1月1日。但是本公约不得在有关国家实施之前对其附属领土先行适用。
二、对于上述附属领土,在有关缔约国不再负责它的国际关系之日起,或在此日期之前按第十五条的程序通知秘书长之日起,本公约即行失效。
第十五条 退约
本公约有效期不受限制,但任何缔约国有权退约。除退约书规定了更迟的失效期外,秘书长接到退约书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 修改程序
一、理事会可向缔约各国提出本公约修正案。
二、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秘书长,对某项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并且可以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反对意见。
三、任何提出的修正案在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只要没有仍未解决的反对意见,即视为已被接受。
四、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对缔约各国生效之日为:
(一)提出的修正案若在4月1日前发出通知,于通知的后两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提出的修正案若在4月1日或4月1日之后发出通知,于通知的后三年1月1日起生效。
五、缔约各国的统计目录、税则目录或者按第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制定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应从本条第四款所规定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与修改后的协调制度保持一致。
六、已在本公约上不须经批准签字,或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于成为公约缔约国之日起,应视为接受了在此以前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已经生效或已被接受的所有修正案。
第十七条 缔约国对协调制度享有的权利
对于任何涉及协调制度的问题,缔约各国在如下方面享受第六条第四款、第八条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其按本公约规定采用的协调制度的全部内容;
(二)在本公约按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生效之前,其所承诺按本公约规定日期采用的协调制度的全部内容;
(三)正式保证按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全部采用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的,于期满前,对协调制度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保留条款
本公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通知
秘书长应将下列情事通知全体缔约国、其他签约国、非本公约缔约国的理事会成员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一)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二)第十二条所述的签字、批准及加入;
(三)按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四)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
(五)第十五条规定的退约;
(六)第十六条规定的本公约修正案;
(七)按第十六条规定对提出的修正案的反对意见及有关反对意见的撤回;
(八)按第十六条规定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
第二十条 在联合国注册问题
本公约应理事会秘书长要求,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注册。
经正式授权的公约签署人签字于后以资证明。
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以英文和法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共一份,由理事会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向第十一条所列所有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分送经核证与正本相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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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面给您提供如下信息
(一)海关考试各阶段时间。
(二)各阶段复习建议
(三)各地海关招生的热线电话。
(四)中国海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当然还有一些推荐的网站。
如果您2007年毕业的话,今年10月份会有计划出来。
具体时间请参考今年的各媒体和网站的通告。
以2005年为例(今年可能会有变化):
提交材料
2005年10月16日-26日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2005年10月18日-28日
查询报名序号
2005年10月30日8:00后
报名确认
2005年11月5日-6日9:00-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
为:11:00-18:00)
各考试地报名确认地点将于2005年10月29日在人事部网站
公布
打印准考证副证
2005年11月18日8:00-11月26日20:00
公共科目笔试
2005年11月27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另行通知。面试
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上查询
我来把流程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报名
每年的10月是国家公务员报名的日子,这段时间就要注意
各大媒体和网站上的通告,及时的了解当年的招考
部门和人数,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一个适合的岗位,值得注
意的是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时要先通过报考单位
的资格审查,如果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要及时改报其他单位,
但一旦招考单位通过了你的审查后,你就不允许
改报其他部门了.所以提交审查前一定要认真考虑好.若你
的资格审查通过了的话,那过几天去你所在省的
现场确认地点交上报名费就完成了你的报名.
二、笔试
笔试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
关于复习资料,我个人觉得不必要买太多的书,行测,申论
和公共基础各买一本就足够了,最多买2本,其实现
在的书都是大同小异的,买太多只会分散你的注意力.总之
行测的书要买就买带讲解的,光有答案的没有用,
说不定那答案就是错的.申论可以买本带范文的书,也可以
在网上下载些优秀的范文。申论的话就是考你的
分析能力、概括能力、提炼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
析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等
。每年考的内容都不一样,一般都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
平时多看看电视,了解时事,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
三、面试
考你应变能力,看你谈吐气质、着装礼仪等等。
面试题大多为:
请先介绍一下你自己
你为什么报考海关
如果你既考上研究生,又接到海关录取通知书,你会选择
哪一个。
如果你正在做科长安排的工作,副科长又安排另一项工作
,你怎么办。
如果给你安排到偏远的地区(或岗位),你会怎么办?
如果领导安排与你平时有矛盾的同事一起出差,您如何处
理?
你认为自己有哪些优点?
你认为自己有哪些缺点?
如果你从事的岗位权力比较大,经常有人向你行贿,你如
何理解“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四、体检
平时多锻炼吧。
给你个2网站,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国家公务员官方网站: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网址.gwy365/
二、中国海关考录公务员的官方网站:中国海关考录网
网址:.customs.gov/Default.aspx?tabid=5046#
另外,请参考2006年海关考录的公告
中国海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国海关2006年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全国40个直属海关单位(不含总署
机关)将在近期参加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组织的200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拟考录公务员1620名。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
的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
基层工作经历;
8、其它条件。
(1)凡所报职位要求本科以及以上学历的,均要求考生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要求两证齐全
以及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的,报考者须于工作报到时提供相应的证书或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者取消录用资
格;
(2)报考缉私警察职位的必须符合警察录用有关规定;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
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查询招录计划
详见“中国海关考录网”(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customs.gov进入)的《招考简
章》。“中国海关考录网”从2005年10月15日0时正式开放。
2、网络报名
(1)网上提交报名资料及资格审查结果查询
提交报名资料时间:2005年10月15日0时-25日24时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间:2005年10月17日0时-27日24时
查询报名序号时间:2005年10月30日8时以后
提交和查询网站:中国海关考录网
(2)报名注意事项:
①正式报名前必须注册成“中国海关考录网”的正式用户。
②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中国海关考录网”。
③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中国海关考录网”下载、打印。
④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⑤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处于招
考单位资格审查过程中或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⑥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
记。
⑦资格审查未通过者可以重新更改报名志愿。由于招考单位允许在2天后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所以在
最后两天即24、25日报名的考生若未通过资格审查,可能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更改报名志愿。
⑧考生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笔试地点。
⑨考生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报名确认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
式进行:
一是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
目笔试的考生,应在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cpta)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
照,jpg格式,宽度358象素左右,高度441象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并在规定时间内从该网站自
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各直属海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005-10-16
部门 考生咨询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北京海关 010-65396249 北京朝阳光华路甲10号 100026
天津海关 022-84201141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号 300012
石家庄海关 0311-87869066,87869063 石家庄市工农路515号 50051
太原海关 0351-7119089 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396号 30006
呼和浩特海关 0471-6982957,6982916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 10050
满洲里海关 0470-2299757,2299709 内蒙古满洲里市北区东五道街75号满洲里海关人教处 21400
大连海关 0411-82515164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 116001
沈阳海关 024-22695408,22695415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6号沈阳海关 110014
长春海关 0431-4601462 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长春海关人教处 130033
哈尔滨海关 0451-8238156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 150008
上海海关 021-63233303 中山东一路13号419室 200002
南京海关 025-84423172 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 210001
杭州海关 0571-86666209 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7号 310007
宁波海关 0574-87009581 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 315010
合肥海关 0551-5321116转6707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230088
福州海关 0591-87025309 福州海关五一北路110号 350001
厦门海关 0592-2152637 厦门市海后路34号 361001
南昌海关 0791-6414416-3603 南昌市沿江南路695号 330002
青岛海关 0532-82956804(传真),82956813 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二路二号 266002
武汉海关 027-82768063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95号 430021
长沙海关 0731-4781057 长沙市雨花区火焰村一片 410001
广州海关 020-81103567 广州市沙面五街二号 510130
深圳海关 0755-84398368,8385 深圳市和平路1087号 518017
拱北海关 0756-8161438 广东省珠海市侨光路118#拱北海关人教处 519020
汕头海关 0754-8198337,8198339,8198341 汕头市珠江路34号 515041
黄埔海关 020-82130718,82130706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27号 510730
江门海关 0750--3263292,3263928 广东省江门市北街海傍街43号 529071
湛江海关 0759-3251145,3251146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54号湛江海关人事教育处 524022
南宁海关 0771-5398965,5398589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5号 530021
海口海关 0898-68516238,66285065,66285066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1号海口海关人教处 570105
重庆海关 023-67709464 67709553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400020
成都海关 028-86401123 成都市通锦桥路67号 610031
贵阳海关 0851-5786114 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9号 550002
昆明海关 0871-3016056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昆明海关人教处 650051
拉萨海关 0891-6835903-3021,3026 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72号 850001
西安海关 029-83196093 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19号 710075
兰州海关 0931-7650111转3506,3507 甘肃省兰州市滨河东路527号 730070
西宁海关 0971-8866312 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 810007
银川海关 0951-5679034,5679014 宁夏银川市正源南街222号 750002
乌鲁木齐海关 0991-3625424 3833281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7号 830011
MID码即纺织品生产企业代码,是由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用于输美国纺织品,需申请办理。
要申请MID码,需要向当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 上述申请函的电子文档。
各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资料后,将企业的申请函的电子文档发邮件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电子邮箱:maoguan@gddoftec.gov,并同时在企业书面申请函上加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发传真到贸管处:020-38802413。
至于MID的具体作用,主要是用于方便识别和跟踪纺织产品的生产源头信息,以及满足美国相关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