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作为西南出海的主要通道,湛江港成功实现了亿吨大港的目标。截至2008年12月24日,湛江港已完成货物吞吐量10215万吨,成为中国第15个亿吨大港,也是中国西南沿海港口群中唯一的亿吨大港。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已将湛江港列为国家和省重大发展规划项目,交通部在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中将湛江港定位为西南沿海港口群的主体港口。东莞:东莞位于珠江口。虎门一直是中国南方的重要门户。顺着珠江往上走,可以到达粤东、粤北、粤西,甚至广西。主要港口虎门港是国家一类口岸。对外国船舶开放,每天都有客货船直达香港。目前,虎门港已建成2000-35000吨级泊位11个,设计能力600万吨。同时,还有莞城港区、石龙港区、中威、望牛墩、麻涌、新民、红梅等一批水路进出口货物装卸点。港口货物配送非常方便。汕头:汕头港是中国沿海五大港口群中的主要港口之一,拥有5000吨级以上泊位3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6个。综合吞吐能力2621万吨,集装箱吞吐能力58万标箱。近年来,汕头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和航运业。目前,汕头与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268个港口有货运往来,与香港、泰国、日本等地有集装箱班轮服务。2006年,汕头港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2000万吨,达到2012.5万吨,增长15.9%。2009年初,汕头港和台湾省高雄港成功实现了中国大陆与台湾省海上直航的历史。广州:中国第三大港口广州港,是珠三角和华南地区主要的物资集散地和最大的国际贸易枢纽港。现在,它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2006年货物吞吐量达1.67亿吨。黄埔新港和新沙港位于广州东部和珠江入海口,都是华南地区最大的集装箱码头。连山港、南沙港、广州开发区穗港码头、增城新塘港已开通客、货船进出香港,花都区开通货船进出香港。内河可沿东、西、北江道与广东省、广西省各地相通,连接河流100多条。佛山:高明山水陆交通便利。西江沿岸22公里,23个港口码头,年吞吐量40万吨。沿西江直达香港,仅需2小时50分钟。已投入运营的3000吨级高明港新货运码头已成为周边地区的货物中转站。现有公路总里程719.6公里,公路密度76公里/百平方公里。路网主要分布在三纵(连晋线、赵主线、高铜线)和一横(高光线),标准水泥路贯穿全区城乡。深圳:港口蛇口码头福永码头盐田码头赤湾码头妈湾码头内河码头东角头码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并由本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未确定港口管理部门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航道、边防检查、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拦沙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调整优化港口功能结构,整合港区码头设施、生产要素,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港口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机构)、军事机关以及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组织编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制定程序办理。
港区、作业区范围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功能,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区(县)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施工过程中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海事管理等部门就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使用汕头港内湾港口岸线的,应当符合《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