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职业资格认证(ILT)
推行部门: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学会
适合人群:第三方物流、公路与铁路运输、邮政、外贸、航运、快递、货代、船代、港口、仓储、配送等企业的操作、业务、策划及中高层经管人员。
证书级别:物流人员基础证书、物流部门经理证书、物流运营经理证书、物流战略经理证书
认可度:★★★★
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学会(简称ILT)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物流专业组织。ILT体系是基于物流专业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模型而设计的,从一级到四级实行阶梯式的培养方式,着力于实践型物流人才的培养。许多外企将ILT证书作为物流专业水平的衡量标准。学员经过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可获得全球最具专业水准的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学会和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的物流职业资格证。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的同学可以选择这种认证,因为它的课程设计更加先进和系统。
物流职业经理认证
推行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适合人群:面对物流和生产企业的各级物流管理人员,大、中专在校生及其他希望进行物流职业培训的人员。
证书级别:初、中、高三个级别
认可度:★★★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为提高物流行业管理层的水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物流职业经理管理认证工作。在联合会统一组织管理下,集中全国各高等院校、企业及科研单位的专家,开展初、中、高三个级别的职业培训。学习者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可分别获得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初、中、高级物流职业经理管理证书。
物流职业资格认证
推行部门: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
适合人群:物流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工商企业、物流企业做物流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和有志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证书级别:物流管理员、高级物流管理员、物流经理
认可度:★★★
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市场营销委员会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从2002年起开展了全国物流职业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工作。凡是经过培训并认证合格者可获得全国物流管理员资格证书或全国物流经理资格证书。
物流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我国入世使物流业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据权威机构调查,物流专业人才已被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人才缺口高达600余万人。物流管理培养的是掌握现代物流基本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商品的仓储、配送、物流规划技能,适合各类流通型企业的物流管理工作人员。
物流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工商企业、物流企业生产及物流作业一线的管理岗位(如仓管员、验货员、拣货员、理货员、配送调度员、报关员、客户服务员、单证员、结算员、计划员、采购员、港口现场管理专员等),还可从事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运输、商检、制单、报关、以及涉外商务代理、货运代理、商务咨询、商务文秘及其他涉外商贸服务工作岗位主管等。
物流管理专业可以适应的职业岗位
企业物资部门从事物资计划、采购、统计、调度、储运、综合管理岗位工作;物流企业从事物资仓储、配送、流通等管理工作。学生毕业时,可在各类企业从事物流业务操作及管理工作,如:港口、各类商业流通企业、生产企业、专业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等。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那么快递经营许可证如何申请?快递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呢?一起来看看我为你带来的"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经营国际快递业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登陆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申报流程等。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申报流程等。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由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处理中心以及运输投递线路等组成,下同)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1.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3.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4.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5.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企业介绍);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
(五)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3)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七)经营快递的分公司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名录;
(八)处理场所(中心)名录;
(九)场地使用证明;
房产性质要为仓储用房;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租赁单位公章。
如为转租房租,还需要转租单位和房东的租赁合同。
(十)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含分公司、子公司、处理中心);培训及考试由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
1)经同城快递业务的,要求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不低于参与业务人员总数的30%;
2)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要求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不低于参与业务人员总数的40%;
3)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并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十一)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业务操作规范;
(十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十四)加盟合同协议;
(十五)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不经营此业务的企业不需提供);在2009年4月24日前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果经营范围里有国际快递业务,提交以下材料可直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
2)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4)分支机构名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