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入库、药店陈列与销售,购进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店验收员负责。 2 购进药品的验收: 2.1验收员应根据“随货同行单”内容和购进记录,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2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半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2小时内验收完毕。 2.3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 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 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OTC”字样; ④ 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⑤ 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⑥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2.4 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2.5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2.6 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验收员应及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员,并退回供货商。 2.7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或数量与“随货同行单”不符时,药店验收员要在“随货同行单”上注明并记录,并通知供货方。经供货方核实确认后,予以更正。 2.8 验收合格的药品,交仓管员入库或交各柜组营业员按药品陈列与储存要求分类摆放。 2.9 验收员应做好〈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并签名,盖验收合格章,注明验收日期。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按月归档,集中存放,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3 售出退回药品的验收 3.1 售出退回药品必须由营业员查明所退药品是否由本药店售出,包括核对发票或电脑小票、购买时间、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批号等。经确认是本药店所售药品后,则由验收员进行验收。如不是,则不予退回。 3.1 售出退回药品必须由验收员按照购进药品的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质量合格的继续陈列销售,不合格的不予退回。 3.2 验收员按规定填写〈售后退货处理记录〉,并将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中药材国际快递可以吗?
中药是可以快递的,只要不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都是可以快递邮寄的。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关于禁止邮寄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快递暂行条例
中药材可以发国际快递,但贵重中药材不能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
一、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村;?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扩展资料
《快递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