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快递员不送货上门可以投诉的。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将快递包裹送达约定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货人验收。收货人有权亲自检查。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快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开****,保证与用户的联系畅通,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递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服务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用户。
29条企业从事快递业务停止操作,它向公众公告提前10天内,书面通知邮政管理部门,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置未交付的包裹。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业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布暂停快递的理由和期限,依法妥善处理未送达的包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地址投递、收件或者与用户协商等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行政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无法退还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还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其他不能投递或者退回的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国际邮递进境物品不能投递或者退回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邮政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付汇款。
收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兑付的汇款,邮政企业应当退还汇款人。邮政企业应当移交给国库不能返回到汇款人汇款,一年内的汇款和接收汇款期限期满,或由汇款人不能声称在一年内的收到汇款通知汇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拆、隐匿、销毁、丢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透露用户使用邮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