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物流商将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首选,但从中国目前物流业的现状来看,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物流商几乎不存在;另外,中国现有的法制也没有完全为物流商提供金融服务敞开大门,因此,中国的物流商如果要单纯靠自己的力量提供金融服务的话,它将为此付出较大的融资成本,其收益率较低。
假设物流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收益为3,物流商的融资成本为2,可能的损失为1。如果物流商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收益为0;如果物流商单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支付融资成本是必需的,考虑到其损失的可能性为50%,物流商的收益将会是3-2-1×50%=0.5。
相同的道理,对于渴望金融创新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其专长在于金融服务方面,商业银行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监督、保管中小企业为获得融资而提供质押的实物动产,商业银行要获知这些质押动产的市场销售情况、快速实现质押动产的变现也不得不付出较大的监督成本。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单独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的收益率将会很低。
同样假设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收益为3,商业银行的监督成本为2,可能的损失为1。如果商业银行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收益为0;如果商业银行单纯靠自己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考虑到其损失的概率为50%,商业银行最终的收益将会是3-2-1×50%= 0.5。
如果物流商与商业银行能够携手合作,以人之长补己之短,情况又将会如何呢?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收益仍为3,由于是物流商与商业银行共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二者的收益各为3÷2=1.5。双方的收益看似由于合作各自减少了一半,但因为二者的合作,双方无需再为提供融资服务而支付融资成本或监督成本,即数量为2×2=4的成本将因为双方的合作而节约,或者双方支付的成本为0,再考虑50%的概率损失1,无论是物流商还是商业银行,其合作以后的收益将变成:3÷2-0-1×50%=1,合作后的收益明显大于合作前的收益0.5。
从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物流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使彼此相互借助了对方的优势,节省了经营活动中成本的支出,从而提高了各自的收益率。
由此可见,物流银行这项新兴的业务,既能满足社会第三方的需要,更能提高物流商与商业银行各自的经济效益,物流银行自然能够成为物流商与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