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
货物保险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2、理赔原因不同
货物保险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才进行的理赔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因为被保人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理赔行为。
3、产品的类型也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
货物保险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扩展资料:
货物保险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货物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