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亦可变更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所有这些都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情形,均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
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没有作具体的要求。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也未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准备不同的文件。如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权关系时,主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股权关系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3)原股东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4)新股东董事委派书原件。
5)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6)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新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8)转股后企业章程修改协议正本。
9)关于修改企业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变更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与企业变更有关表格。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到银行办理资金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其确定的日期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变更许可。港、澳、台地区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一致。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消灭。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导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经营期限届满。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停业、解散或清算。
4)一方或数方股东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6)被责令关闭、撤销批准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
7)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应提交的文件
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申请终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需要提交文件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时,应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根据企业终止形式的不同,分别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或企业股东指定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主管机关确认,或移交法院。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与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基本一致,也分强制和任意两类。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除外申请书、清算报告、决议或裁决书、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清算时,通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法人代表组织,如特殊情况时,还应有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航空货物出口程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从发货人手中接货直到将货物交给机场货运站这一过程所需通过的环节、所需办理的手续以及必备的单证。
出口程序的起点是从发货人手中接货,终点是货交航空公司或代航空公司在机场进行地面操作业务的机场货运站。进口程序的起点是从航空公司或机场货运站接货,终点是货交收货人。这两套程序所构成的流程图正好表明了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货运业务范围。由此也可以看出,航空公司只负责从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空中运输。
第一节 出口业务环节
空运出口业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销售一订舱一接单接货一制单一检验、报关一交接一发运一费用结算一信息传递(见图3—1)。
一、销售
销售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为争取更多的出口货源,而到各进出口公司和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推销的活动。
销售时一般需向出口单位介绍本公司的代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以及各项收费标准等。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出口单位(发货人)就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后,可以向发货人提供国际货物托运书作为委托书。委托书由发货人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委托和接受委托的依据。对于长期出口或出口货量大的单位,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一般都与之签订长期的代理协议。
二、订舱
订舱,就是向航空公司申请运输并预订舱位的行为。
货物订舱需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和货物本身的特点进行。一般来说,紧急物资、鲜货易腐物品、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应尽量预订直达航班的舱位(运费相对 图3-1:航空运输出口货物操作流程图
昂贵);非紧急的货物,可以预订转运航班的舱位(运费相对低廉)。
订舱时,应在订舱单上写明货物的名称、体积、重量、件数、包装种类、目的港及
要求出运的时间等。航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航班和舱位。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订舱时,可按照发货人的要求选择航线和最理想的承
运人(即航空公司),同时为其争取最合理的运价。
订妥舱位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备单、备货。
三、接单接货
接单,就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订妥舱位后,从发货人手中接过货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单证,其中主要是报关单证。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发货人应提供什么单证,将在下一节介绍。
接货,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进行空运出口货物的交接,并将货物储存
于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
接货一般与接单同时进行。对于通过空运或铁路从内地运往出境地的出口货
物,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按照发货人提供的运单号、航班号及接货地点、接货日期,
代其提取货物。如果货物已在启运地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发货人应同时提供启
运地海关的关封。
接货时应根据发票和装箱单清点货物,核对货物的数量、品名、合同号或唛头
等是否与货运单据上所列一致,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有无残损等,
然后与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货物可先人货运代理公司的海关监管仓库,或者直接进入航空公司或为其提
供地面服务的机场货运站的海关监管仓库。
四、制单
制单,就是缮制航空货运单,包括总运单和分运单。
缮制航空货运单是空运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环节。运单填写正确与否,直接
关系到货物能否及时、准确地运达目的地。因此,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
填写航空货运单的主要依据是发货人提供的国际货物托运书。托运书上的各
项内容都应体现在航空货运单上,如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全称、详细地址、电话、传
真、联系人、电子信箱;出口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承运人和代理人的名称;城市名称;始发港和目的港等等。
除了托运书的内容之外,运单上还要注明航班号和日期、运单号、运价类别、运
费等内容。
航班和日期,填写已订妥的航班和日期。
运单号,一般由11位数字组成,前3位和后8位之间间隔一定的距离,前3位
数字为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号是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
是131,法国航空公司的代号是057,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代号是020,意大利航空
公司的代号是055。后8位数字的前7位是顺序号,第8位数字为检查号(一般为
前7位数字除以7后的余数。因此第8位数应为0~6中的任一位,而不可能是
7~9中的任一位)。由这11位数字组成的运单号也就是每票货物的编码。
货物的实际重量,以航空公司或机场货运站与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交接过磅时
所取得的重量为准。重量单位可以用公斤(K)或磅(L)来表不。
运价类别,一般用“M”、“N”、“Q”、“C”、“R”、“S”等代号来表示。M代表起码运费;N代表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的运价;Q代表45公斤以上普通货物运价;C代表特种商品运价;R代表折扣运价,即低于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运价;S代表加价运价,即高于45公斤以上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运价。
运费和代理费,一般填写在运单左下侧的运费栏目内,预付运费填在"prepaid’’
一栏内,到付运费填在“collect"一栏内。代理费,即应付代理的费用,填在"agent
charge’’一栏内。运费和代理费的前面都冠以货币种类。
如果是直接发给国外收货人的单票托运货物,缮制航空公司的运单即可;如果
是以国外代理为总运单收货人的集中托运货物,必须在缮制航空公司总运单的同
时,缮制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以实际海外客户为收货人的分运单,以便国外
代理对总运单下的各票货物进行分拨。
航空货运单是空运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有关它的详细内容和重要作用
及各分运单的主要用途,将在出口单据中另作介绍。
五、出口商品的相关检验
根据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性质,按照进、出口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商品检验、卫生检验、动植物检验等。上述检验前要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格式见附件四),并到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报检报验。
六、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发运货物之前,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
因国家鼓励出口,出口报关要较进口报关简单,报关的环节也比较少。
出口报关的基本程序是:
首先将发货人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各项内容输入电脑,即电脑预录入。
其次在电脑打印的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将报关单与发票、装箱单、航空运单及根据贸易性质或货物种类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一起由持有报关员证的报关员递交给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海关审单无误后,海关关员即在总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同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手册核销或出口退税)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七、交接
交接是货运代理公司按预订舱位的航班时间,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向航空公司或机场货运站交单交货。
交单就是将随机单据和应由承运人留存的单据给航空公司。随机单据包括第三联航空运单正本、分运单(如有)、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品质鉴定书、出口商品配额等等。
交货就是与航空公司或机场货运站办理与单据相符的货物的交接手续。交货之前必须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核对清点货物,缮制货物交接清单,机场货运站审单验货后,在交接清单上签收。
航空公司或机场货运站接单接货后,将货物存入其出口仓库内,同时将单据交航空公司吨控部门,以平衡配载。
八、出运
货物按预订航班出运。
九、费用结算
费用结算主要涉及发货人、承运人和国外代理人三个方面的结算。
与发货人结算费用,即向发货人收取航空运费(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同时收取地面操作费以及各种服务费和手续费。
与承运人结算费用,就是向承运人支付航空运费,同时向其收取代理佣金。
与国外代理结算主要涉及到付运费和手续费。到付运费实际上是由发货方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为收货人所垫付的,因此收货方的航空货运代理在将货物移交收货人时,应收回到付运费并退还发货方的代理人。同时发货方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应向目的地的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及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互为代理协议,因此与国外代理结算不采取一票一结的办法,而采取抵消账单、一月一结的办法。按照惯例,每月初由发货方的代理公司缮制并出示账单,交收货方的代理公司确认。
十、信息传递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发运货物后,及时将发运信息传递给发货人,向其提供航班号、运单号和出运日期等,并随时提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准确信息。与此同时,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出口商品配额等单据,寄送发货人。
对于集中托运货物,还应将发运信息预报收货人所在地的国外代理,以便其及时接货,及时查询,及时分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