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条例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
你有兴趣研究的话
中国香港空运货站有举办危险品运输条例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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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在全面提高旅客的手提和托运行李检查的效率后,
空运货物的运载已成为另外一种寄运爆炸或危险品的途径。
根据中国香港航空保安条例规定,在运送国际空运货物前必须进行保安管制,
以防止有人在货物中放置爆炸品、易燃装置或危险货物,
进行非法干扰或阴谋破坏的活动。
因此管制代理人制度将于 2000 年 3 月 6 日生效。
此制度由民航处管制及监管,每家经由中国香港机场空运货物出口的公司都有影响。
全世界已有一百八十二个国家签署并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的协议,
中国香港是合约成员之一。
根据新条例,在这情况下,全部寄货将送往中国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或
亚洲空运中心有限公司检查,并征收附加 X 光检查费。
为确保货运不受延误,注意以下寄货:
?包装被破坏或不稳固,或寄货的原封包装明显曾受侵损/干扰
?未能核证提交寄货的人是否能真正代表认可寄运公司
?证明文件未能清楚印证贵公司是寄运物品的物主或发明厂商
贵公司有责任确保所有寄运货运必须接受保安检查。
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公司需与订立合约,
签署及加盖公司印章于声明内,宣称寄货并不包含爆炸品、易燃装置或危险货物。
声明公司已尽力在安排、储存及运输的过程中,保障寄货免受非法干扰。
同意包装及内容可随时以保安理由接受检查。,参考: flyingw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