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2013)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兴**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王*(另案处理)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王*给予的好处费39375元。
二、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兴**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温某某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三、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受委托从事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土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王某某(另案处理)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房屋拆迁协议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全部退赃;二、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检举揭发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兴**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王*(另案处理)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王*给予的好处费39375元。
二、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银川市兴**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温某某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三、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受委托从事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土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测算农户房屋拆迁返还面积的过程中,采取提高拆迁房屋测算标准的手段,为大新镇新渠稍村拆迁农户王*甲(另案处理)增加房屋拆迁返还面积,收受王*甲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退回所收赃款69375元,并检举揭发了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查证属实,且已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某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川市国际物流港东片区统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国共产**新镇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银川市**迁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征用银川国**区新渠稍村1、4队庄点及附着物的测算报告、拟征用土地报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财政所出具的大新镇临时工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某政府的大新镇拆迁工作情况说明、航拍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新渠稍村一队庄点房屋拆迁协议、新渠稍村农户房屋测算表、银川市征地拆迁项目现场勘测草图、证人王*、温某某、王*甲、田*、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银川市兴庆区人某检察院出具的单位预算收入缴款书、关于王*某立功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937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检举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贿、受贿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全部退赃,对其酌情可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某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至少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准确信息,不过在哈尔滨的十二五规划上,把兰西列为了哈的卫星城之一,你懂的,这种规划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倒认为:如果哈市至兰西或榆林能够开通公交的话,倒是真正意义上的融入哈尔滨,可以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交换和思想文化、商业意识的迅速提高,兰西融入哈市的最大障碍是单人往来哈市需要近40元的出行成本,呜呼!环哈尔滨70公里范围,兰西到哈尔滨的交通成本是最高的,这也是环哈尔滨的市县都是全省十强,唯独兰西是十弱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