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在喻渭蛟董事长的带领下,经过十五余年的努力拼搏和发展,现已成长为一家集快递、电子商务、印务、仓储、物流等全面服务于一体,综合实力位居国内快递物流企业前三甲的大型集团公司,并形成了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的新格局。截止2012年12月在全国建立了8大管理区、64个转运中心、6000余个派送网点,拥有10万余名员工,服务范围覆盖国内1600余个城市,航空运输通达城市达70余个。
圆通的目标是发展成为大型的、具有极强竞争力的网络型快递企业,并将努力成为具有国际较大影响力的以快递为主的跨国集团,做受人尊重的百年企业。 2012年9月,圆通速递荣获“2012上海现代物流高峰论坛重点推荐企业”;
2012年9月,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圆通速递“2011年度上海市平安单位”称号;
2012年9月,圆通速递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先进私营企业”;
2012年8月,圆通速递荣获“第十届交通运输物流行业最佳雇主”荣誉称号;
2012年6月,圆通速递荣获“2012浙商全国500强”;
2012年5月,共青团华新镇委员会颁发圆通速递“五四红旗团组织”荣誉称号;
2012年4月17日,圆通速递荣获市“慈善之星提名奖”;
2012年4月12日,中国电商物流大奖评审组委会、中国电子商务物流大会组委会联合授予圆通速递“2012中国电商物流大奖最具影响力企业奖”荣誉称号;
2012年4月,在上海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中,圆通速递荣获“2011年度上海城市公众满意企业 ”称号
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总工会授予圆通速递“工人先锋号”称号
2012年2月,圆通速递荣获国家邮政局颁发“2012年全国快递旺季服务保障先进企业”
2012年1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圆通速递“2011年度上海市青浦区纳税100强”称号
2012年1月,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授予圆通速递“青浦区道路货运行业2011年度优秀单位”
2012年1月,圆通速递荣获华新镇总工会颁发“2011年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在第一届中国电子商务服务商年会上,圆通速递被第一届中国电子商务服务商年会组委会授予“2011十佳电子商务服务商”
2011年9月,圆通速递荣获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授予的上海市“三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2011年6月,圆通速递荣获青浦区总工会、青浦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发“2010年度青浦区学习型企事业单位”
2011年6月,喻渭蛟董事长成为上海市物流协会会员之一
2011年6月,圆通速递被共青团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授予“2009-201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2011年3月,圆通速递荣获上海市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颁发“2010年度青浦区安全行车先进集体”称号
2011年3月,圆通速递荣获“邮政法”知识竞赛优胜奖
2011年3月,圆通速递被评为2010年度上海名牌
2011年1月,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为表彰圆通在世博期间的突出贡献,特授予圆通速递为“上海世博会邮路安全保卫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营中心、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上海转运中心2集体为“上海世博会邮路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
2010年12月10日,圆通速递被国家邮政局授予“2009年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表彰2008至2009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的文件,授予圆通速递客户服务中心“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称号
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下发文件,对“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科技战线上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升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团体和个人作出表彰。喻渭蛟董事长被授予“交通运输行业优秀科技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2010年8月,圆通速递荣获由上海市总工会授予的“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 称号
2010年6月15日,在“迎世博·上海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中,圆通速递一举荣获由上海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办公室颁发的“快递综合服务”、“快递揽收服务”、“快递投递服务”、“快递受理服务”、“快递售后服务”等五项金奖
2010年3月23日,圆通速递客服中心荣获“2008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青年文明号”,是上海地区快递行业唯一获得的快递企业
2010年3月,圆通速递入选2009年度上海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100强名单
2009年12月,圆通速递获得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上海市商业质量管理协会、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颁发的2009华鼎杯“三优企业”称号
2009年11月11日,由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工业经济联合会共同编辑出版的《浙江脊梁》一书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并于10月29日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首发仪式,喻渭蛟董事长入选
2009年11月,圆通速递成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理事单位,喻渭蛟董事长当选理事之一
2009年9月,圆通速递获“淘宝最佳快递物流人气奖”称号
2009年8月,圆通速递获“迎世博600天优秀服务示范窗口”
2009年5月,圆通速递被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青浦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009年4月,圆通速递被共青团华新镇委员会授予2007-2008年度青浦区华新镇“五四红旗团组织”
2009年4月,圆通速递获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分会、物流时代杂志社、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论坛组委会颁发的“华夏银行杯十佳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企业”
2009年2月,圆通速递成为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单位,喻渭蛟董事长当选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
2009年1月,圆通速递成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分会副会长单位,喻渭蛟董事长当选副会长
2008年12月,圆通速递获得中国快递咨询网“2009年国内快递最具竞争力企业”
2008年12月,喻渭蛟董事长成为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员之一
2008年12月,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授予圆通速递“2008年度上海名牌”
2008年11月,圆通速递荣获第六届中国货运业大奖——最佳快递公司国内快递业务铜奖
2008年11月,圆通速递荣获中共桐庐县委与桐庐县人民政府授予“桐庐县慈善爱心奖”
2008年11月,在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系列活动中,圆通速递被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系列活动组委会与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授予“上海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2008年5月,圆通速递入选“2008中国高成长连锁企业50强”
2008年3月,喻渭蛟董事长任青浦工商联常委
2008年3月,圆通速递获得上海市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服务标准知识竞赛组织奖”
2007年12月,圆通速递成为上海市快递协会副会长单位,喻渭蛟董事长当选副会长
2007年7月,喻渭蛟董事长任中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2007年7月,喻渭蛟董事长被聘为上海市乒乓球队特邀顾问
2007年4月,喻渭蛟董事长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委员
2006年11月,喻渭蛟董事长任浙江省桐庐县总商会上海商会会长
2006年11月8日,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严格审核,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代理人”资格证
2006年1月19日,由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人民日报市场部、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等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评选活动中,圆通速递荣获2005年“中国快递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同时喻渭蛟董事长获得“中国品牌建设十大企业家”称号
2005年10月,圆通速递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8月1日,圆通速递经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工商委员会(简称PECC中国工商委员会)批准为:PECC中国工商委员会物流专题组会员,同时喻渭蛟董事长被任命为该专题组的常务委员
2005年6月,圆通速递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公司
2005年5月,喻渭蛟董事长成为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之一
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楼主叙述的
佳吉快运已经违反了本法规
他们没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履行
建议楼主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回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