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代理的简单流程
1、联系海外工厂。
2、沟通订单细节。
3、签署贸易合同。
4、安排付款。
5、根据海关hs编码准备进口文件。
6、让海外工厂提供清关文件。
7、确认货物出厂质量。
8、委托货代安排运输,(购买保险)
9、到港后报关报检。
国际铁路运输是在国际贸易中仅次于海运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千诺世航为客户提供蒙古、俄罗斯、中亚五国、欧洲等国家的进出口铁路整车、集装箱及LCL拼箱运输代理服务。在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清关及门到门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10、送货到指定地点。
国际空运以其快捷、安全、准时的效率赢得相当大的市场。千诺世航承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国际空运业务,提供及时的货件揽收以及代办进口货物的报关、清关等手续。
2011年货代海运实务知识:货物运输进口流程
一、海运出口运输工作
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
二、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8)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
三、主要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此外,还分为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
五、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六、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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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货协》规定,我国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国际货协》和各该国国内规章办理。
我国国内有关订货及运输部门对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进口货物在发运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国境站的交接、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1.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标志的编制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我国规定,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由经贸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作为收货人的唛头,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2.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使之符合国际联运和国内的有关规章。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唛头是否正确;商品品名是否准确具体;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贸易合同签字以后,要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等。
4.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联运进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到达列车的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由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开展单据核放、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进行换装作业,并按流向编组向国内发运。
(2)联运进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①进口合同资料
进口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依据,也是纠正并处理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出现错乱的重要资料,口岸外运分公司在收到合同资料后,如发现内容不齐全、有错误、字迹不清,应迅速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修改更正。
联运进口货物抵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证进行审核,只有单、证、票、货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货物。通常联运进口货物货运事故大约有以下几类:
合同资料与随车单证不符;
单证与货物不符,包括有票无货,有货无票;
货物错经国境口岸;
货物混装、短装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
货物不符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拒收等:
对上述情况,口岸外运分公司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因铁路过失造成的,联系铁路处理;因发货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合同资料和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查验货物,确有可靠依据的可予以纠正,否则联系有关公司处理。
②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的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提出运输变更。运输变更申请应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应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办理变更时,可向国境站外贸运输机构申请,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在货物到达国境站前。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则只可在货车开至到达国进口国境站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时提出变更。
③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具有零星分散的特点)、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运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清海关申报手续。
如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属发货人责任,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5.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限度的运送时间,即为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发送期间。不论慢运、快运,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由货物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以及零担一律为一天(昼夜),由发送路和到达站平分。
运送期间。按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分别计算; 慢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挂旅客列车运送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特殊作业时间。在国境站每次换装或更换轮对,或用轮渡运送车辆,不论慢运、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零担以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一律延长二天(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按算出的整天数延长。
以上货物运到期限,应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运到期限则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在计算运到期,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①为履行海关规定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滞留时间;
②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契约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
⑤因牲畜饮水、溜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⑦由于发货人或收货的过失而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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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期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则应按该路收取的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
逾期罚款的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 = 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 = (实际运送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按《国际货协》规定,罚款率为: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1/10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1/10,但不超过2/10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2/10,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3/10,但不超过4/10,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为运费的30%。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6.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①铁路的责任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②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这些后果可具体表述为: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预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
发生雪(沙)害、水灾、崩爆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
(2)货运事故的赔偿
①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按每批货物,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或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货价的规定,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而发送路又未参加货物到达国所参加的国际联运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如货物毁损发生在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时,则应由收货人直接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到达路或其他路提出赔偿请求。
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向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时,应由收货人直接向到达铁路提出赔偿请求。铁路在审查属于国际货协参加路责任的赔偿请求后,应将结果通知赔偿请求人,如发现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属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责任,则应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同时应将赔偿请求书随附的文件退还赔偿请求人。以便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责任路直接提出。
由全权代理人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
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铁路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给赔偿请求人以答复,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的款额。
②提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
赔偿请求人在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同时提出下列文件:
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货物部分灭失、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货物运到逾期赔偿请求书一式两份;
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我国铁路承运的联运进出口货物,如多收了运送费用,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正式函件,注明运单号码、发站、到站、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承运日期、已付款额和要求退还款额等。此时,发货人可不提出运单副本,但收货人仍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除需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或运单副本外,有时还应添附商务记录、证明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价格的文件,以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③赔偿请求的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上述期限按如下方法计算:
关于货物部分灭失、毁损、重量不足、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天起算;
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上述款额的赔偿请求,或由于运价适用不当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求,自付款之日起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算;
④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
a、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铁路对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损失赔偿应按外国售货者帐单中所列的价格,或按从该帐单中摘录的价格计算。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货物的价格,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
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
除货物灭失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其灭失部分的运送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未纳入货物价格内,则均应予以偿还。但同运输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则不予赔偿。
b、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的赔偿额
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但不赔偿其他损失。
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偿。
c、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照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罚款(参见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方法)。
以上各项赔偿额,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的货币支付。如用某一国货币表示的款额,在另一国支付,则该项款额应按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支付路国家的货币支付。
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予答复,此时铁路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
(3)诉讼与司法管理
①诉讼的提出
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但诉讼的提出仅限于特定的情况,一是铁路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赔偿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180天内未给予答复;二是铁路在180天内已将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通知请求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有起诉权的人才可对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提起诉讼。
②诉讼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诉讼,与赔偿请求时效一样,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货物运到逾期的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从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书之时起,时效期间即行中止。但从铁路将关于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已通知请求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上注明的日期或赔偿请求人收到拒绝赔偿通知书的日期)起,时效期间仍然继续。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
③受理诉讼的法院
只能在受理赔偿请求铁路的国家的适当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