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提单及其功能
1、提单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性的规定与《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相同。
2、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班轮运输为例,经营班轮航线的承运人应将其提单及提单条款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承运人一般通过媒体发布船期公告,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航线、挂靠的港口、抵港时间等,托运人在了解船期等情况后,根据其实际需要,一般是通过海运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订舱,此时需要填写托运单,也就是向承运人发出要约,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后,即承运人承诺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的签发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从签发提单的时间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签发提单之前,托运人与承运人已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否则承运人断无接受托运货物、托运人也无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道理,无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虽然提单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当然,合同的内容并不限于提单,而是包括托运单乃至船期公告的相关内容。需要提醒的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适用提单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如我国《海商法》第78条即如此规定的。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时签发,这表明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提单的签发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收货人或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除非提单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或提单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不知条款是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或重量等不知情的条款。不知条款只有在承运人有合理的根据华裔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时才具有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地)应当将货物交给凭正本提单请求提取货物的人。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目前的争议是在签发记名提单的场合,承运人是否必须根据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因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不同。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一般认为记名提单仍应凭单放货。
提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单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明确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以背书的方式流通转让,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早期,由于这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赠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时采用。但随着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运输中提单流转的速度已赶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电报放货方式的推行,记名提单在实务中的使用日趋常见。
(2)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收货人栏内载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如?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通常,提单载明由托运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银行指示,信用证交易多采由(指定)银行指示的提单。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一般视为由托运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书的方式确定收货人。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发生转让,提单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而仅通过交付提单即可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遗失或者被盗等而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风险,因而实践中极少采用。
2、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海运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的提单。只要提单上没有规定货物在中途换船,或者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运至目的港,这种提单即为直达提单。在提单订有自由转船条款,但实际并未发生转船,无转船记载的提单,仍属海运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承运人,称为联运承运人;接运货物的人称为接运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应对全程运输负责,除非提单另有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TransportB/L)
多式联运提单指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而签发的提单。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载有船名、航次、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这种提单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如我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尤其是承运人在内陆场站接收货物时,这种提单的应用较为普遍。
4、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的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所谓表面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内在缺陷。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实践中,在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或者其包装状态明显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说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即对此做出记载,如批注?内装货物外露?、?包破?、?锈蚀?、?污损?等等。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将做同样的批注,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在批注的范围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5、按提单记载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有完整背面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使用的提单多为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B/L)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是指提单仅有正面记载事项,而无提单的背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并不完整的提单。
6、特殊提单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根据航运习惯做法或者商业运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下列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提单应在装船后签发,其日期一般是作为装船日期。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为能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作出的,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倒签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使货物买方丧失根据信用证拒付货款和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承运人需赔偿因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造成损失。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后,可根据保函向托运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偿。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或交单结汇的日期已到,而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预借提单,该行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上述倒签提单同。
;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
海铁联运是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海铁联运是指进出口货物由铁路运输经由沿海海港与船舶运输相连、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就可以完成整个运输过程的一种运输方式,也是铁水联运的一种特殊形式。
海铁联运已经有超过50年的历史,成熟国际港口中海铁联运的比例往往占20%至40%,如荷兰鹿特丹港港内就有直接通入码头的铁路集装箱编组中心(RSC),便利的铁水联运衔接使得海铁联运在吞吐总量的比例超过了20%。
发达国家之所以选取海铁联运方式,是因为海洋运输与铁路运输都拥有大宗货物运输低成本、大运量的优点,衔接便利且总成本更低,在600公里以上运距中与公水联运成本优势明显,一般情况下可以比公水联运节约30%,另外还可以大规模降低环境等外部成本。
然而,尽管海铁联运优势突出,但我国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却相对滞后,集装箱海铁联运的数量仅占全国港口吞吐量的1.5%左右。以大连为例,大连港2015年以34.9万TEU(国际标准箱单位)在全国海铁联运中排名第一,但与其930.1万TEU的集装箱总吞吐量比较,仅占3.75%。
实际上,铁路在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相对滞后,虽然适箱货物超过了10%,但真正装箱纳入集装箱运输的仅占2-3%左右,在铁路货运量所占的比重份额比较低,而铁路集装箱周转量占铁路货运总周转量的比重也不超过5%。
在国务院发布的《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中,第一项重点工程就是多式联运工程。其中,海铁联运是最有效率的物流组织方式。相比公水联运,仅从成本考虑,一般情况下海铁联运就能比公水联运节约30%左右。特别是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下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一方面是以外向型出口加工经济为主导,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海上运输渠道增强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互通,由此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的互补与交流的主动性意愿更加迫切,因而对基于海运的国际物流需求更大。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仅只是意愿而是已成现实,但连接海外与国内的产业链则需要更为坚实的海上物流通道。企业从传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获取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流通环节开始成为利润的主要源泉,多式联运尤其是集装箱多式联运因其在时间、成本和效率等标准方面的突出优势,成为最先进、最高效、最系统也是最重要的运输组织方式,而海铁联运是其中的主要环节。
但在海铁联运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几个现实问题:一是运输组织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严重,铁路部门、港口、船公司、货代等缺乏利益共同体,难以共赢;二是铁路线与港口码头硬件衔接缺乏系统性设计,以铁路集装箱为主体的港口集疏运体系不足,往往需要公路进行二次倒装增加费用而降低了效率;三是以海运为主的国际物流信息平台与铁路的TMIS信息平台自成体系,共享不足,且接口也缺乏标准,难以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海铁联运的核心价值;四是公水联运中往往是企业自备箱,既无法在铁路上使用,也难以在长距离铁路路网上及时收回;五是海运中的集装箱单箱配重平衡很少受限制,但铁路运输中对集装箱自身的单箱配重均衡限制严格;六是中欧国际海铁联运中双向物流负荷不平衡,难以实现重去重回,降低了盈利空间。
在铁路改革后,铁路与海运衔接的通道建设加快。因此,未来希望也应从六个方面入手,首先是铁路与港口、货代等建立战略合作乃至具体运营的合资股份企业,构建利益共同体;其次是加强口岸物流建设,加强集疏运体系特别是铁路集装箱编组站的建设,铁路线进到港区,实现快捷集疏运,推进“港站一体化”,实现铁路货运站与港口码头无缝衔接;第三从物联网和信息工程着手,构建统一共享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保证大数据的系统性和一致性,并建立口岸物流联检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第四从铁路入手,率先推进适箱货源入箱,并根据市场需求构建自备箱的自循环运营系统;第五是将集装箱单箱配重平衡标准一体化,实现铁、水、公、空等标准的无缝衔接;第六是积极推进服务于全球贸易和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支撑体系,支持优势物流企业加强联合,构建国际物流服务网络,实现物流网络中全负荷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