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旦发现了包裹有损坏或者短缺的,应要求邮递员当场开具物品损坏或丢失证明,认定责任,为以后维权保留证据;如发生邮递业务消费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有保价按保价金额陪偿;2、看邮寄的商品是否属易碎型的,有否按照产品的包装要求;3、若是符合前条件,在寄商品的时候快递公司是否有强调在包装问题上加固,若没有,快递公司要负一半的责任;4、如果只是把产品交给了货代走而并没有直接给像EMS、FEDE加固,若没有,快递公司要负一半的责任;4、如果只是把产品交给了货代走而并没有直接给像EMS、FEDEX、DHL或顺丰之类的快递公司,在货代公司不理会的时候,可以直接和官方服务热线联系并沟通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官方在受予投诉时,经协商有可能会按国际公约豁免来回运费及破损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