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货车运输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签订货车 运输合同 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货车运输合同 范文 ,欢迎参考阅读。
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范本 1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以汽车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及到达地:
1.1、货物及起运地点:高粱从盆尧、欧营、东张营、高楼、李楼营及孟寨。
1.2、到达地点:甲方所在周营乡基地内。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2、负责制定运输流程及计划。
2.3、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或车辆承运,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误工,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1)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 所有车辆必须有 保险 部门核发的有效保险单据,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3.2、乙方接到甲方运输指令后,按要求合理准备车辆及确保车辆在指定的时间到达甲方指定起运地点。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计划当天运输完成。否则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及甲方客户给予甲方的任何处罚结果。
3.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运输风险金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元),甲方可以从乙方运费中扣除,乙方必须设立车辆调度机构,安排专职调度人员进行调度,协助甲方进行货物的运输工作。
3.4、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价格含保险、税费、装卸车费,如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其中未付的运输费用可用于抵扣赔偿金。
3.5乙方确保组织运输车辆在20辆以上。
第四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1、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运的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及 其它 相关费用统一按双方协议的价格结算。运输价格为:按照货物起运地点中盆尧区域按30元/吨标准执行;其它区域按25元/吨标准执行。
4.2、乙方必须凭“甲方指定收货人”已签收的回单同甲方结算。
4.3、甲方在确认相应期间内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运输任务均已完成后,根据运费结算标准,按照四十五天结算给乙方或以汇款方式将运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文本及时效
5.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变更与终止
6.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第七条:纠纷及其仲裁
7.1、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甲方(被服务方):
乙方(服务方):
为了甲、乙双方运输经营的需要,甲方将分期付款车辆(或全款车辆)以乙方的名义登记入户,经营货车运输,并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吨位车型、、 入户时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车主以其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对外独立承担运输安全风险和民事责任,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月,交全年免2个月,合计元;按国家政策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年。
3、甲方车辆按国家规定参加年检、审验、一级、二级维护,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性能。
4、甲方招聘驾驶员必须具备所驾车辆的相关资格,原件交乙方审核合格后,甲方方可聘用。同时,甲方需与乙方签订《道路运输车辆所有人 安全生产 责任书 》 。
5、甲方车辆保险统一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除必须投保交强险外,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少于50万元的保额,不计免赔也应投保,司乘险、车辆险足额投保,其他险种自愿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队、保险公司报案,同时通知乙方。如需乙方协助处理,应向乙方支付差旅费、诉讼费等一切事故处理费用。
7、甲方在运输经营中,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合法经营,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严禁运输国家禁运物资,为货主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运输服务。
8、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对外以此车提供担保、抵押、转租、转卖,不得私自改型、改装等违法行为。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挂牌营运、车籍管理、代收代缴税费、代收代办车辆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审验和二级维护。
2、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监督、检查、指导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 教育 、纠正、制止。
3、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协助甲方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4、当甲方车辆出现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款约定投保或脱保、漏保时,乙方有权停止其营运,直至达到保险规定要求。
四、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代收代缴税费标准因政策规定调整或增加;
(3)因不可抗力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甲方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者技术等级达不到行业管理部门标准而要求强制报废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支付3000—5000元违约金外,并对违约所造成的经营损失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变卖车辆抵偿债务。
(1)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义务的;
(2)私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改型、抵押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3)拖欠乙方服务费及乙方代收代缴的费用两个月以上的;
(4)非法、越级上访的。
2、乙方违约责任
(1)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义务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2)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牌证而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费用;
(3)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民法院裁决。
六、合同签订及期限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2、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物品(货品)
1、 运输物品为配电箱、集装箱电缆线等其他建筑材料类。
2、收货人为四川华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材料员。
第二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求承运方(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把需运输的物品运输到指定目的地;按要求卸车方可离开。
2、甲方:及时安排卸车、按要求清单运输物品、签字确认运费费用。
3、乙方:乙方应收到公司材料部书面通知后方可发车开始运输任务;若乙方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而产生的运输业务将无法办理结算;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危险品、化学品、有毒品,不在承运范围内;有权拒绝项目其他未经过公司同意运输的物品和业务。
4、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物品运输到指定地点,物品卸车完毕后当场向收货人开具运输收货单。
5、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若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运输过程中遵守交通安全,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三条 运输费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实际运输次数,运输车辆大小、运输距离远近,按市场价每次完成运输任务后办理货到现场经办人签字确认;每月25日前到甲方项目部找经办材料员办理当月运输结算手续,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
3、甲方以银行对公账户向乙方对公账户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运输费,乙方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乙方在运输前应充分考虑运输物品的重量、性质、超、限载风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若因以上引起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相应赔偿。
2、运输过程中发生物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物品同价值赔偿甲方。
3、甲方在运输前应明确告知所运输的物品,运输物品不应是危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及合同有限期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业务主管机关协调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成都当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执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合同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止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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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出口运输工作
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
二、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8)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
三、主要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此外,还分为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
五、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六、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