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国际”买卖:直接适用: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间接适用(扩大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
3.六种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 )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此外公约第三条还排除退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一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不涉及销售合同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刑法326条是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倒卖文物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法律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成立倒卖文物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经营的范围很广,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等。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经营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倒卖文物罪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综上所述,行为人着手实施倒卖行为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成立犯罪未遂。比如行为人在出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时还没来得及交付文物就被警察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完毕倒卖行为的,成立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