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仕念先生:1969年11月生,中国国籍,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国律师资格。历任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管理处科员、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副主任科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主任科员、监管部负责人、副秘书长、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年12月至今,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历任主任科员、监管部负责人、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兼秘书长。2015年7月10日至今,兼任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3月22日至今,兼任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5月26日至今,兼任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2月22日至今,兼任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4月14日至今,任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20日,任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网络货运平台是指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的自营平台。
第一,网络货运平台方是运力的组织者,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二,网络货运平台是货运服务交易一方。货主是与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缔结合同。
第三,网络货运平台是运价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监督者。
《网络货运办法》中的网络货运经营者需承担承运人责任。
但是,在网络货运经营中,除了网络货运经营者是名义承运人,还有实际承运人。
《网络货运办法》中的“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实际承运人需要具备从事运输的资质。
货运平台就是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自营平台。实际承运人是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合作者。在货运服务交易平台中,实际承运人没有独立地位。
《网络货运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出:“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而“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才符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征。那样的平台就是第三方平台。
网络货运平台秉持诚信、高效、负责的服务理念,将互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物流业,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使传统的业务流程和模式得到优化。平台使用北斗卫星定位技术,做到运输业务透明化,货物跟踪可视化,实时监控所有运输节点,保障货物安全。好伙伴致力于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安全、高效、健康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