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寄递业安全管理,保障寄递物品、信息的安全,保护用户和寄递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业务经营、接受寄递服务以及对寄递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包括邮件、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第四条 寄递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委托执法。
国家安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管机制,收集、共享寄递安全有关信息,加强对寄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依法处理影响寄递安全运行的事件。第七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依法将寄递企业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寄递行业安全规范,为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安全培训等服务,提高寄递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寄递安全条件,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办者应当与快递末端网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服务质量、寄递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应当经过寄递安全教育并培训合格。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寄递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寄递企业应当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寄件人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寄件人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普通物品交给寄递企业或者从业人员收寄。
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名录。第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名收寄制度、开箱验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寄件人交寄寄递物品,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配合寄递企业进行身份查验登记。
寄递企业收寄寄递物品时,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实记录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等信息,并即时录入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实名收寄系统。寄件人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
寄递企业不得在寄递运单上记录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受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长期、批量为其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要求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予以留存证件复印件。
寄递企业应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协议用户档案。签订安全协议前,寄递企业应当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为其提供协议服务。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第十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收费、安全、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旨在推动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快递用户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办法规定要求快递服务企业履行其相应职责。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快递市场秩序,明确快递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办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质量:快递企业应当保证派送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寄递物品安全完好,提供实名收寄服务等。2.收费:快递企业应当合理设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加价等。3.安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寄递物品的安全检查,保障快递安全。4.投诉处理: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的投诉及时回复、处理。此外,办法还对快递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如果快递服务企业未履行其职责,导致快递物品损坏或丢失,该怎么办?根据《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快递保价等附加服务。如果快递物品损坏或丢失,用户可以向快递服务企业索赔。如有争议,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快递用户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应当认真了解和遵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快递服务企业也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法律依据: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有进出快递网点的快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快递物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