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前款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二)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修改为“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删去第(二)项中的“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或者”,将“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结转产品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不同?出口加工区跟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不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针对货物实施视同“境内关外”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特征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法律依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1、保税监管场所\x0d\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x0d\\x0d\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x0d\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x0d\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x0d\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x0d\P6 Q\x0d\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x0d\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x0d\7 ^. S- l- q9 L! s$ K1 H+ u" M\x0d\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x0d\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x0d\\x0d\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x0d\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x0d\W. \\x0d\5、保税区(Bonded Area)\x0d\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x0d\\x0d\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x0d\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x0d\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x0d\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x0d\\x0d\8、跨境工业区\x0d\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x0d\! X( L9 p$ J9 H1 l$ x\x0d\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x0d\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x0d\ p1 i9 X4 S# F' G\x0d\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x0d\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