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碎物品,不可以托运。可以随身携带。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之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