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园区建设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对各相关交通系统设施的影响,分析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是否匹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
物流园区建设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物流园区应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活动所需的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其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
物流园区应建立并与国家现有的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志系统的设计相衔接的园区标志系统。 物流园区规划与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
物流园区应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管系统,并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
物流园区的环境空气应达到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物流园区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达到JTJ231(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装卸作业库场标准,非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物流园区应规划环卫设施,组织收集入驻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并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来收购和处理这些废弃物。
鼓励物流园区的入驻企业通过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物流园区应配套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电力、供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
物流园区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 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要求。
物流园区应提供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应根据所属地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符合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的电力设施和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物流园区应遵守节约用水的原则,提供满足入驻企业的供水设施,并编制符合GB 5028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应建设完善的排水设施,应编制符合GB 50318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所属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宜。
物流园区如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应符合CJJ 3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如需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物流园区应统一建设消防设施和防汛除涝设施,其消防设施工程应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建设,各类建筑的建设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物流园区内各种防汛除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属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物流园区应为工商、税务、运管、检验检疫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条件,并逐步完善“政府一站式服务”的功能。
物流园区应为银行、保险、中介、餐饮、住宿、汽配汽修等各项支持服务机构的进入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商业服务。 物流园区应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物流园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础功能的基础通讯设施。
物流园区应逐步建设具有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的门户网站,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设有保税物流中心的物流园区,应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物流园区在国内和国外还没有统一通用的定义,不同国家对其的称谓也不一样。
1、物流园区最早出现在日本东京,又称物流团地。日本从1965年起在规划城市发展的时候,政府从城市整体利益出发,为解决城市功能紊乱,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减轻产业对环境压力,保持产业凝聚力,顺应物流业发展趋势,实现货畅其流,在郊区或城乡边缘带主要交通干道附近专辟用地,确定了若干集约运输、仓储、市场、信息、管理功能的物流团地,通过逐步配套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型物流(配送) 中心在此聚集,使其获得规模效益,对于整合市场、实现降低物流成本经营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减轻大型配送中心在市中心分布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成为支撑日本现代经济的基础产业。
2、在欧洲,物流园区被称之为货运村(a freight village)。货运村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所有有关商品运输、物流和配送的活动,包括国际和国内运输,通过各种经营者(OPERATOR)实现。这些经营者可能是建在那里的建筑和设施(仓库、拆货中心,存货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等)的拥有者或租赁者。同时,为了遵守自由竞争的规则,一个货运村必须允许所有与上面陈述的业务活动关系密切的企业进入。一个货运村也必须具备所有公共设施以实现上面提及的所有运作。如果可能,它也应当包括对员工和使用者的设备的公共服务。为了鼓励商品搬运的多式联运,必须通过更适宜的多样性的运输模式 (陆路,铁路,深海/深水港,内河,空运服务于一个货运村)。最后,一个货运村必须通过一个单一的主体经营(RUN),或者公共的或者私有的,这一点是必须的。
这个定义是由一个称为“欧洲平台”的机构在1992年9月18日制定的,这个定义明确了这样几个内容:
(1)在货运村内实现运输、物流和配送等所有业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范围;
(2)经营者是物流及相关设施的拥有者和租赁者—所有者及经营者;
(3)企业进入遵守自由竞争的原则—市场规则;
(4)货运村必须具备所有的公共设施—基本或基础设施;
(5)多样性的运输模式—多样化的运输方式;
(6)一个单一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
3、在国内,第一个物流园区是深圳平湖物流基地,始建于1998年12月1日,第一次提出物流基地这个概念,叫做“建设物流事业基础的一个特定区域”,它的特征有三:一是综合集约性;二是独立专业性;三是公共公益性。物流基地即从事专业物流产业、具有公共公益特性的相对集中的独立区域。(在物流术语国标2001中,对“物流产业”、“物流行业”、“物流园区”等概念没有作出定义。)
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中,对物流园区的概念做了较全面的解释:物流园区是指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结合国内外的物流园区情况,可得出物流园区的定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土地规模
物流园区是大概念,而一般意义上的物流配送中心是小概念,这一点在国内外都是明确的。因此,要求物流园区有一定的规模。因为规模大小将决定物流园区所能够承载的设施、功能与服务。
(2)物流设施
物流园区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设施,这些设施包括基础设施(用于仓储运输服务的设施)、公共设施(用于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服务的设施)以及相关设施(用于办公、住宿、饮食等服务的设施)。
(3)进入企业及标准(或规则)
物流园区必须制订明确的进入企业标准,并以市场竞争的规则决定企业进出或去留。那种没有标准或在标准问题上先松后紧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4)物流功能和服务
物流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或增值服务),既包括对进入企业的服务也包括对终端客户的服务。物流园区在规划与设计中不能只停留在功能上,必须定义所提供的的服务,依据“链”条(需求链、供应链、价值链、产业链、服务链等等)设计物流园区的服务(建议在物流园区规划与设计中引进业务模式)。
(5)运营主体
物流需要集约化,土地开发需要集约化,城市需要经营,等等,如果物流园区没有一个明确的运营主体,那么,土地以及各种投资的回报就只能是纸上谈兵。避免表面上一个运营主体而实际上是各自为政或者只有管理主体而没有运营主体的局面。单一的通过招商而转让或租赁土地的方式是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运营主体的,经营土地和经营物流园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6)投资主体
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物流园区尤为重要,绝大多数的物流园区都是从生地开始的,其主要情形是:物流园区都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直属企业以土地形式投资控股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个两个牌子一班人马的机构,这就必然造成政企不分的局面。国外的很多物流园区都是从熟地开始的,即便是政府投资,也不存在政府干预经营的情况。关于投资主体问题,既要明确投资主体本身,也要明确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的关系。 物流园区的定义可以归纳为:
物流园区(distribution park),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入企业及标准或规则)一家或多家企业或单位(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采用相关设施设备(物流设施)管理和从事具有特定功能物流活动(物流功能和服务)在一定区域空间上(土地规模)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