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和发货方核对一下单号是不是正确的。如果您是网络购物有些卖家是快递的合作伙伴,手里有快递单,先给快递单让订单处于发货状态,实际并未真正发货,发货是快递员上门收货会有延迟,网站更新也会有延后,种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只有耐心的等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企业对于邮件的丢失应当根据以“保价”和“未保价”两者进行区分,保价的邮件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情况下依然是以快递公司网点负责人或快递员与用户私下协商,原价赔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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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签收而造成客户快件丢失的情况,除了快递员未严格执行派件制度之外,快递公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无法忽视。实际上对于快递员虚假签收一事,各家快递公司都有各自不同的管理方式,以圆通为例,就在不久前圆通各加盟网点的负责人分别收到关于虚假签收的管理短信。
不少快递公司都表示,一旦发现虚假签收,都会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分,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处罚”“规定”往往都适用于虚假签收出现意外状况之后,但是依然只有依靠客户投诉的方式,才能知晓有虚假签收的情况存在,“大部分的规定都是适用于事发之后。”
没有快递跟踪却收到货,是有这种事发生的,不过很少情况,是快递更新系统出了问题,所以在物品寄走后一直到对方收到货这中间都查询不到任何物流动态情况。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