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沐浴露能寄。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所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类物品禁止寄递。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以上内容参考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疫情对快递行业影响有多大?快递企业如何抵御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当前,各行各业都逐步进入复工阶段,各大快递企业一方面通过各种防护措施确保员工身体 健康 ,一方面也在努力抓好恢复生产工作,但是受到疫情影响,在恢复生产方面进展缓慢。
那么,到底新冠肺炎疫情对快递行业影响有多大?快递企业如何抵御风险?
2月3日,陕西西安,京东快递在配货前集体测量体温。 新华社 图
快递业正面临多重困难
据记者了解,快递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人员返工困难:快递业务提供的是全程全网的服务,业务覆盖全国,不少地区的快递员来自湖北省等地,还有很多员工返岗途中会途径湖北、安徽、河南等重点区域,按当地政府要求都需要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还有部分快递员担心感染风险,主动拖延复工时间。以某家大型快递企业为例,截至2月6日全网转运中心复工率低于40%,员工返岗率低于30%。
二是防护物资匮乏:快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接触频率高,对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等防护物资需求巨大,但购买渠道和数量却极其有限。按某快递企业直营体系目前约四分之一(超1万人)的到岗率计算,每天就需要2万多个口罩,其它防护用品更是紧缺,限制了一线快递员、司机、操作员等员工正式上岗。
三是收转运派停滞: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各地政府执行严厉的交通管制措施,有些地方明文规定与防疫无关车辆出行将会被扣押,甚至有些地方直接给转运中心停水停电,导致快递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四是企业成本上涨:受疫情影响,快递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大幅增加,企业内部防控和一线人员上岗均需要采购大批量防护物资,各地员工在隔离期间的用工成本仍要正常开支,例如某加盟型快递企业仅直营体系的59000名员工每月发薪总额就超3亿元,而全网员工总数更超40万人,人力成本压力巨大。
多家快递企业复工受阻
百世集团董事长兼CEO周韶宁坦言,对于快递、快运业务来说,目前最大的困难来自于重点疫情防控区域封城、封村、高速限行等多方面交通管制影响,部分一线工作人员无法到岗,网点复工率受到一定影响。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域,复工难、招工难肯定大面积存在。截至2月10日,百世快递分拨中心和网点复工率为50%,快运分拨中心复工率超过50%、网点复工率85%。
苏宁物流方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点:
一是防疫物资不足,各个城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口罩、消毒液等采购困难。
二是主要交通干道通行限制,目前全国各地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出台不同标准的运输配送限行要求,对物资运输配送造成一定阻碍;末端配送方面受各地疫情管控政策影响,乡村封闭、出行受限,配送难度加大。
三是受复工自我隔离政策影响,人员复工时间尚不确定,同时各地加强对出租房屋管控,部分地区出现配送服务人员居无定所的情况。
四是受园区封闭影响,办公场所及作业场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受春节假期影响,员工流动较大,员工复工后疫情风险排查压力较大。
申通方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短期看,此次疫情对快递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用工的影响,由于各地对交通管制,对人流也有一定的限制,人员及时返岗受到一定的影响;二是对时效的影响,由于目前各地管控政策的影响,给快进中转,运输时效带来了一定影响,尤其是末端不少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快递员无法进入,这对末端时效有比较大的影响;三是对市场的影响,由于不少企业还未正式复工,交付订单减少和其上游制造行业库存紧张,或致快递行业获取的业务量减少。
但长期来看,申通相关负责人表示,抗疫对线上消费渗透率的提升具有推动作用,消费者对快递的依赖性更为突出,有助于提升网购渗透率,间接催化快递行业需求。其次,有助于推动快递行业未来在配送机制,配送模式上的变革。本次疫情将对消费者的线下消费需求形成明显抑制,电商有可能借助本次窗口加大对生鲜食品、家居建材等非标领域的营销,同城配送需求量将越来越大,消费者对于配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催生相关的快递需求。第三,助推快递行业智能化的普及和应用,尤其是在末端配送上的智能化应用,这或许会成为快递企业未来的竞争关键。
中通方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产能要完全恢复节前水平,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也有一些实际的困难:一是各地疫情不同,对企业复工的条件和限制不同;二是快递一线员工大多来自农村,各地封村封路,回到城市后还需要接受14天隔离;三是防护物资缺乏,特别是口罩。由此也带来近期快递时效会有所延误,原因一是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二是需要优先保证医疗救援物资的运输需求。
据证券时报报道,圆通速递董事局秘书张龙武表示,首先,电商行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开工、交付订单减少和其上游制造行业库存紧张,或致快递行业获取的订单减少;其次,目前政府因防控疫情需要采取了诸多交通管制、人流限制等举措,造成运输司机、操作员、快递员等返岗困难,对快件的运输、分拣和派送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第三,大部分城市社区目前就疫情防护采取封闭管理,限制了快递员出入,会对末端派送造成一定影响。
快递企业多举措促生产
快递企业已于2月10日全面复工。
百世集团方面,周韶宁表示,目前百世推出了免息资金扶持、员工防疫保险、考核办法调整、应急协助管理等多个措施,尽快推进复工复产,确保寄递服务渠道通畅。
周韶宁称,鉴于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况,人力、运力资源都受到影响,集团要求各分公司摸底排查区域网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运营模式的调整和资源的整合优化。快递推出网点金融政策、取消部分考核等措施,对全网所有派送、仲裁延误、客户投诉等考核内容灵活调整、酌情处理,并向全网一线员工推出防疫保险计划。
“对于短期内劳动力巨大需求和人员不能返岗的矛盾,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一方面按照各地要求,让我们的员工早日安全返回,异地员工返回自行隔离,尽早投入工作,另一方面正在加大人员招聘力度,进行措施排班,同时控制出勤人数。”周韶宁说。
苏宁物流也推出了对应的管理举措:在防控组织方面,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员疫情防控工作,所有防控工作做深做细,层层落实,层层监督和检查,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全方位覆盖;在人员排查及梳理方面,加强返岗人员排查和梳理工作,每日检查反馈员工异常情况,具体核查细致到个人,建立每个员工的异常接触、及个人信息档案登记工作;在物资物料保障方面,总部成立专项采购小组,通过海外购等多渠道进行物资采购。重点采购口罩及消毒液、温度仪等防护物资,保障全员防护物资;在园区管理方面,所有办公和作业园区进行半封闭管理,车辆进出要进行检查,人员100%进行体温测量。异常体征的人员以及与疫区有关的车辆等严格控制;在配套支持方面,集团协同全部资源,在员工办公、餐饮、住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保障和支持,同时严格强化园区消杀和防控检查管理工作,解决员工生活需要的同时加强过程防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
2月7日,苏宁物流发布“人才共享”计划,面向因疫情冲击,工作受到短暂影响无法开工的人群,提供各类仓内分拣、包装,社区骑手、快递配送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分布在上海、北京、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合肥、济南、成都、天津、无锡、重庆、青岛、大连等全国46个城市物流中心及350个城市的快递站点。
中通方面,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在复工复产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网点复工的保障,设立一个亿的疫情保障基金,重点用于一线员工的疫情保障,如果工作中感染,最高保障金额50万元。在疫情防控方面,中通对快递包裹、车辆、场地、设备都有严格的消毒要求:收转运派各环节员工每日两次测体温,穿戴必要的疫情防护用品;包裹在揽收时,收件网点要进行消毒,派件之前也要二次消毒;中心要求对包裹经过的车辆、场地和设备进行消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