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上海大微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朋雅美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大微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微货运诉称,2003年9月其为上海朋雅美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雅美时装)办理进口货运代理业务。大微货运作为货运代理人依提单指示将货物委托运输公司送至朋雅美时装处,以完成货代义务。但朋雅美时装提货后,仅归还了两个集装箱中的一个,另一个40英尺集装箱未予归还。大微货运请求判令朋雅美时装归还上述集装箱或赔偿损失2,450美元,并支付滞箱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8,169.40元及利息。
朋雅美时装在法定期间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大微货运从事了涉案两个集装箱的进口货运代理业务。根据上海元丰报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显示,涉案两个集装箱于2003年10月8日运至朋雅美时装处,朋雅美时装以其与案外人上海赛图货运有纠纷为由而扣留了其中一个箱号为HJCU7862376的集装箱。在大微货运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大微货运向该集装箱所有人韩进海运赔偿了箱值2,450美元。由于朋雅美时装一直未归还该集装箱,大微货运还向韩进海运支付了从2003年9月7日至2004年5月21日止的滞箱费人民币100,330.40元。另查明,大微货运在为涉案两个集装箱的进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垫付了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7,839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微货运提供了朋雅美时装委托报关的委托书及元丰公司出具的由大微货运向其报关的证明函,但这并不能得出即由朋雅美时装委托的结论。报关委托书上记载的委托人确是朋雅美时装,但被委托单位却是元丰公司,且代理报关栏里记载的也是元丰公司。虽然在元丰公司的证明函中证明了由大微货运交于元丰公司报关,但同样也不能反映是由朋雅美时装直接委托大微货运的事实。在大微货运不能举证证明其从事的涉案两个集装箱的货运代理业务是朋雅美时装直接委托的情况下,大微货运要求朋雅美时装支付其垫付的货运代理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大微货运对涉案两个集装箱拥有支配权。朋雅美时装无权就其与案外人的纠纷而扣留并不属于案外人的集装箱。由于朋雅美时装迟迟不归还该集装箱,导致大微货运向该集装箱所有人韩进海运进行了赔偿,其有权主张返还集装箱或赔偿损失,不论其与朋雅美时装是否有货运代理合同。同时,由于朋雅美时装一直未归还该集装箱,所产生的滞箱费朋雅美时装应予承担。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朋雅美时装向大微货运返还箱号为HJCU7862376的40英尺集装箱或赔偿损失2,450美元及利息损失并偿付滞箱费人民币88,133.37元。一审判决后,朋雅美时装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转委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认定。
本案货运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转委托现象,这在货运代理案件中也是常见的。但由于大微货运不能举证证明其从事的涉案货运代理业务是朋雅美时装直接委托的,法院判决不支持大微货运要求朋雅美时装支付其垫付的货运代理费用的主张。那么转委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如何认定呢?
依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人”包括货运代理人、报关公司、仓储公司、集装箱车队等处理货运代理事务的人。对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转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货主和转委托的货代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二是转托行为是合法的授权行为,货主和转委托的货代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三是除非货主在单证上注明受托货代必须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否则可以认为构成转委托的默示同意,因此货主和转委托的货代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四是依据《合同法》第400条,如果该转委托未得到货主的同意,货主与受托货代、货主与转委托的货代、受托货代与转委托的货代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49条中的“合同”不应理解为从中抽象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合同(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是委托合同),代理人、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是两个内容和性质均不相同的合同,49条中的“相对人”不包括第400条中的次受托人,第49条中的“代理权”更不是所谓的“代理转委托权”。申言之,在货主-货代-承运人的业务链条中,承运人是“相对人”,如果承运人有理由相信货代有代理货主缔结运输合同(代理订舱)的代理权的,货代的代理行为有效,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才是49条中的“合同”,此处的“代理权”是指代理货主缔结运输合同的权限。第二,《合同法》第402条中的“第三人”应为货代接受货主委托而缔结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包括400条中的次受托人。
第402条中的“合同”不应理解为委托合同本身,而是委托合同中要求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去缔结的“合同”,该“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均不相同。第402条中的“授权”是指“授予代理权”,而不是所谓的“授予转委托权”。申言之,在货主———货代———承运人的业务链条中,承运人可以成为第402条中的“第三人”,货主与货代之间存在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的受托事项之一便是货代代理货主去和承运人缔结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才是第402条中的“合同”。
综上,本案中朋雅美时装与大微货运之间的货运代理委托关系不成立,大微货运无权向朋雅美时装收取货运代理费用。
侵犯集装箱支配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委托合同是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而产生的,一旦失去信赖基础,往往导致各种违约或侵权行为产生。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会以扣留对方财物作为应对对方违约的方式,尽管这种违约行为并不一定是在正在履行的合同中发生的。常见扣押行为有:货运代理人以委托方逾期支付货运代理费用或运费而扣押委托方(托运人)的提单、核销单、报关单;委托方扣押货运代理人租用的集装箱等。虽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种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扣押对方财物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有待商榷,但从道德层面,采取这种行为仍不失情理。而本案中因与第三人纠纷扣押合同相对人的财物则属于与法与理均不妥当。从合同法角度讲,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人即使有违约行为也不应影响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正常的合同履行。从留置权的物权法角度讲,委托人占有的财物不属于债务人(第三人)所有,其占有财物的行为也不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本案中,朋雅美时装就其与案外人的纠纷而扣留并不属于案外人的集装箱,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同时,由于朋雅美时装与大微货运是转委托的货运代理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大微货运对涉案两个集装箱拥有支配权,朋雅美时装迟迟不归还该集装箱,导致大微货运向该集装箱所有人韩进海运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所产生的滞箱费,其有权主张返还集装箱或赔偿损失,朋雅美时装的行为构成了对大微货运集装箱支配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直到今天为止,志勤美集仍然是国内一家专门向IT市场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供应商。
2003年3月6日,志勤美集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由上市公司联想控股占51%股份,海皇(NOL)集团旗下的美集物流公司(APLL)占49%。同时拥有IT与物流两大朝阳产业背景,集意味联想控股与NOL品牌优势于一身的它吸引了众多眼球,志勤美集常务副总裁文显伟也认为“这是一个近乎完美的产物。”
物流渊源
实际上,志勤美集的业务早在2002年6月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与APLL签约后就已展开,而联想控股与NOL的合作更是早在两年前已经开始。
志勤美集中的“联想部分”前身是联想控股旗下的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1997年由外经贸批准经营联想集团的进出口业务,负责联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原材料采购。除了以进出口代理报关和各种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外,当时他们在深圳还开展了另一项业务:联想南方工厂的整机运输和配送工作。当时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很少,最多时只有20多人。然而就是这样一项让人不经意的业务,1999年鼎盛时期却创造出六七千万元收入的良好业绩。
到2000年联想集团拆分,联想进出口公司也由过去专门服务于联想逐渐转变成一个第三方的专业进出口企业。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有几家企业委托联想进出口公司为其完成国内的仓储、运输等业务。
实际上,因为政策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只有中国才有进出口公司的存在。随着国家对流通市场的逐步放开,靠进出口吃饭的企业必将走向末路,联想进出口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开始寻求转型之路。再加上2000年前后,物流热在中国风起云涌,联想方面因为有多年进出口业务的积累,很自然地将航标指向了物流。
联想控股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一番寻觅之后,最终与美集物流结下姻缘。
志勤美集常务副总裁文显伟认为,合作的基点是两家同时拥有IT与物流行业的专业人才。另外,APLL拥有很强的第三方物流解决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能力,在信息网络建设和国际化运作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而联想控股则有对中国体制与文化环境的了解,在政府和客户中也有的良好信誉,这都是合作成文显伟功的重要原因。
在文显伟看来,双方的合作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市场基础。一方面是中国制造以及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带来的物流需求,而且根据摩根斯坦利的报告,中国是世界上增长最快、活力的IT市场,亚太地区1/3的销售业务来自于中国(日本除外),每天都有超过30000台PC机(台式机、笔记本和服务器)运入中国。而IT行业同质化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产品的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多。为了降低获取产品信息的复杂度,提高产品数据的准确性,促进产品的结构化,缩短新产品从创意到上市的时间周期,丰富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IT企业已进入向物流领域要效益的阶段,也许正是这个行业的“前卫”表现,才更加坚定了志勤美集“掘金”物流的信心。
定位高端
“客户的需求从最初仅需要在进出口一点业务上提供方便,逐渐延伸到包括在运输、仓储、交货时间等各个环节上进行优化,根据这种需求,我们的业务自然要不断深化扩展下去。”文显伟说。
尤其是在志勤美集成立后,美集方面将自己物流一体化理念和解决能力不断输入到新公司的运作当中,需要为其提供解决方案的客户群也逐步壮大起来。目前,志勤美集的客户主要是一些IT制造企业的上游供应商, 80%的客户都集中在IT制造业集中的深圳和东莞,客户的货物一进到中国口岸,即可进入志勤美集在福田保税区的保税仓库、然后进行全国的分拨以及实时JIT配送。
过去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一直围绕在进出口这个环节,志勤美集显然是想坚持这个优势,在抓住进出口环节的基础上将业务延伸至整个物流和供应链,对每个环节的资源进行整合。
从联想进出口到志勤美集,公司在华南已经形成了进出口口岸、保税区、深圳机场、清水河配送仓、香港元朗中转仓等多节点的运作服务网络,同时在北京、深圳、上海、香港四地设有专业的操作平台,目前在苏州和昆山这两个IT产业正在崛起的地区也都进行了一些实体网络的铺设。
与此同时,志勤美集还进行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将业界规范、标准流程与企业实际运做相结合,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运用信息技术,志勤美集实现了可视化管理,例如库存可视化,可以使用户非常方便地获取库存状况的信息,货运可视化可以提供网站访问,以便了解货运过程中货物状态和发生事件的情况。在今年,志勤美集还将对公司ERP系统实施整合,以实现公司总部与各区域物流平台的信息对接,进一步优化流程。
过去的一年里,志勤美集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一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这是母公司NOL多年来积累的一套高效的现代物流企业的管理体系,志勤美集希望通过全员参与,能够使每一个员工都独挡一面,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个性化的服务。
期待共舞
90%以上的采购通过互联网完成;工厂只需保持2小时的库存即可应付生产;供货商可以在信息系统上看到专属其公司的材料报告,随时掌握材料品质、绩效评估、成本预算、以及制造流程变更等信息……这些就是戴尔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在美国,美集物流是这套模式的管家,为戴尔提供VMI(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服务。
按道理,志勤美集可以传承母公司的优势,将美集在美国的VMI服务经验拿到中国来,但文显伟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IT制造企业真正实现VMI还需要一个过程,不过,随着戴尔进到中国以来,很多国内IT制造厂商也都开始关注这个领域,联想就于去年上马实施VMI项目。志勤美集已经能看见这块市场的曙光。
业内有人戏言,IT在中国风起云涌,而IT物流则始终像是巨人脚下的侏儒一样难成气候。对于IT这样一个高科技的行业来讲,它对物流运作水平的要求之高可想而知。可是在北京的中关村,简单的厢式小货车、三轮车、甚至自行车几乎成了这个中国IT中心的主打物流方式。
于是,志勤美集这样一个定位高端市场的物流企业在现实的市场中必须面对尴尬。在它的客户结构中,需要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只占了很低的比例,更多还是提供在运输、仓储、报关等具体环节上的服务。很难说到底是IT企业的不成熟造就了不成熟的IT物流,还是不成熟的IT物流限制着IT企业的发展。
不过,志勤美集对自己的将来并不担心,他们认为随着将来市场的细化,做专做精成为物流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志勤美集会随着中国物流市场逐步成熟而同步成长。
目前,“年轻的”志勤美集主要精力将会放在内部管理流程和物流基础设施方面建设和完善方面,为其日后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它给自己的时间表是到2008年之前,成为业界一个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文显伟坚信,志勤美集一定会找到物流与IT最适合的共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