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朋友。
快递在特定情况下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一些费用吗?
个人认为这个是可以收取的。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
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
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
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下单细分为电商平台和个人两种方式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增加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快递费定价将向市场化再迈进一步,“价格战”或成为历史。征求意见稿提出成本分区,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以快件收寄地所在县到寄达地所在县为基本单元,向用户公布服务时限和服务价格。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智能化、绿色包装被写进“新国标”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服务环节要增加智能化服务。
对快递全程信息化运营与追溯、采用智能安检系统等进行规定,并增加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寄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收寄和投递要求。增加绿色包装要求。
征求意见稿从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据悉,十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
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底首次发布,距今已过十年。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新需要。
2021年底,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
业内人士分析称,对于快递公司而言,需要让信息更加透明、服务条款更加清晰,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减少后续双方的“扯皮”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将选择服务方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清楚了解费用支出的标准。
快递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格外收取费用,你能接受吗?
消费级互联网阶段的繁荣,很多人是参与者、经历者:除了披着互联网科技“外衣”、肆虐到令人惊诧的互联网金融。
还有搭乘互联网电商“东风”起飞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各自差异化的存在形态。
首先,快递必须送货上门吗?这是肯定的。
那么,必须送货上门为止吗?并不是这样……
对于电商消费者,或寄件用户来说,无论是单独支付了快递费用,还是商品价格包含了“包邮”,自然是希望,能够送货上门的。
否则的话,互联网购物的便利之一,体验方面,就存在明显的打折扣了。
对于快递与物流,或配送人员来说,相对较为“低廉”的快递费用,基本需要“走量”保证收入,尽快地送达,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问题是:电商消费者或寄件用户们,一部分人并不认为,支付的快递费过低了。
另一部分人则质疑,即使支付更高的快递费,也不一定能获得,更优质的快递服务!
不过,从拔地而起的「快递代收柜」形态普遍出现,似乎折射出了另一个问题:
快递工作人员落实了送货上门,能够快速派送到收件处的话,收件人能够同样效率的签收吗?
很显然,并不能。不是所有人,都能有效签收。
这方面,显然是跟“派送效率”存在极大矛盾的:快递物件的“派送效率”,显然会受到“签收效率”的影响。
有人可能会觉得,难以接受了:这次没时间“收件”,你下次再给我派送,不行吗?
难道说,下次复下次,下次何其多?
快递待派送物件的积压,显然又回到了那个原点:牵扯到快递配送人员的派送效率、收入,最终仍然会波及到的是:需要快递收寄服务的人。
这里觉得,互相埋怨与互相伤害,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相关事项。
并且,指出了特定情况下,可以“额外收费”之后,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