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答案 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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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1

 一、成立消防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管理处主任

 副总指挥:保安队长

 下分两个组:前线组和后援组

 二、消防组织架构:

 略

 三、消防应急方案

 1,火警发生在任何时候

 1)一般火情处理(指还没有造成危及人生,财产的.小型火灾).

 当班人员:

 当班人员第一时间内通知总指挥和119;

 监控室值班人员立即呼叫所有上班人员,电话或人力通知不上班人员;

 由最近岗位的值班战士立即切断总电源,打开消防栓;

 监控室人员立即用广播通知单位内人员进行有序疏散;

 门岗人员在消防车未到达前守候在重要路段保持道路畅通,以便消防车全速驶达火场,且做好有关人员,火警时间,地点,原因,急救车辆等记录;

 开启钢铁物流园区广播,警铃,检查自动启动的消防系统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启动其他消防设施.

 不当班人员:

 由班长带领本班人员及时赶到火警场地;

 接好水带,水枪到火警现场做灭火准备;

 打开水阀实施灭火;

 拿灭火器,戴防毒面具,拿好消防服赶赴火场进行灭火和急救;

 拿消防斧和消防绳赶赴现场.

 后援组:

 前台人员第一时间到场,现场拍照,发现先或后进人员;

 做好护送伤员至医院的措施;

 做好火灾后的现场清理工作,登记损失财产数量及方案案例;

 协助组织调查,做好安抚工作.

 2)重大火情的处理

 当班人员:

 第一时间拔打"119"火警求援;

 通知总指挥及所有不当班人员;

 立即切断总电源,打开消防箱;

 开启小区广播,警铃系统,监控室人员利用广播进行疏散人员,检查已自动启动的消防系统工作情况,必要的可强行启动其他消防设施.

 确保各执勤区域工作正常的同时,保持消防过道畅通和路面秩序井然;

 门岗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火警时间,地点,原因,急救车辆等记录.

 不当班人员:

 由班长带领本班人员及时赶到火场,控制火情;

 着消防服及防毒面具进行人员疏散,其他人员协助火警执勤人员的各项灭火工作

 后援组:

 第一时间到场,现场拍照,发现先进或落后人员;

 护送伤员至医院;

 协助组织调查;

 做好火灾后的现场清理工作;

 登记损失的财产数量形成文字案例.

 事后保安队长作《事件报告》上报管理处主任及总经理.

 各组职责:

 总指挥:统一协调组织灭火及后援工作.

 前线组长:接到报警,统一部署灭火方案.

 前线组组员:负责具体灭火的各项工作.

 后援组组长:负责后援组的总协调工作.

 后援组组员:组织人员疏散及现场清理工作.

 纪律要求:

 所有被通知到的人员必须到场,不得借故推托.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分配的任务执行,不得打折扣.

 做到言行禁止.

 以上规定有违反者,严肃处理.

物流公司装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2

 一、演习目:

 为进一步强化提升xx物流园区应变突发事故能力,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带来危害,20xx年6月2日,xx市xx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牵头在园区举行消防灭火和应急演练。

 二、消防演习程序

 1;报警程序

 (1)发生火警,任何员工都必须立即报告。首先把火警情况报当班队长,当班队长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到现场确认、支援。

 (2)经确认火警属实,立即通知公司领导,按计划迅速召集保安部义务消防队员尽快到达火灾现场。

 (3)公司值班领导到场指挥人员进行灭火和救人工作。

 2、疏散抢救(保安部及相关人员)

 (1)引导人员向安全区疏散,护送行为不便者撤离险境,在自身安全完全得到保证前提下,检查是否有人留在火区内;安置好从着火区疏散下来人员,并安抚稳定其情绪。

 (2)疏散次序:先从着火区开始,再从着火区以外开始,使公司业主不到处乱跑。

 (3)疏散过程中如遇有浓烟要用打湿毛巾、手帕或其它衣物、物品堵住口鼻。

 3、组织灭火(保安部和义务消防队员)

 (1)保安部和义务消防队员负责接好消防栓,铺设水带做好灭火准备。

 (2)携带灭火工具到着火区域查明是否有火势蔓延可能,并及时扑灭蔓延过来火焰。

 (3)针对不同燃烧采用不同灭火方法。

 (4)组织人员仔细复查明火、暗火、余火情况,防止死灰复燃。

 4、安全警戒(保安负责)

 (1)火灾区域外围警戒任务时清除路障,指导车辆离开现场,劝导过路行人及无关人员离开现场,维护好园区外围秩序。

 (2)火灾现场警戒任务是设立安全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着火区域。

 (3)指导疏散人员离开,保护好消防器材,指导疏散人员向安全区域有序地撤离

 三、实战操作(园区堆放固体物料火灾)

 主要使用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

 使用方法1)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应手提灭火器提把,迅速赶往着火处。

 2)在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应占据上风方向。

 3)使用前,应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4)如使用是内装式干粉灭火器,应先拔下保险销,

 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5)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远而近,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实战演练

 (1)由保安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现场操作。

 (2)参加人员四人分成一组,轮换上场进行实际操作,体验正确动作要领。

 (3)余火扑灭后,要用沙土全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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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第七条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疫监管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检疫要求,商签有关议定书,确定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六)其他必要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第十五条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十七条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件;

 (二)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对进境中药材,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二十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二十一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一)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检验检疫部门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三)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四)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地点,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第二十四条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出证索赔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第二十七条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第三章出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八条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二十九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部门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第三十二条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防疫管理制度及溯源管理体系;

(四)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五)厂区平面图及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六)产品加工工艺;

 (七)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出境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第四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所辖地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的诚信度,以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第四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二)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对中药材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疫情,特别是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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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韵达快递货物寄出后多长时间能查到物流信息

    一般情况下快递到店会进行录单,便可在官网上查询,此时提示“xxxx网点已揽件”包括发出时间、地点、货物状态都会详细记录的,单号查询可在韵达官网可查询详细的记录通常当天上午
    08-11
  • 国际邮寄包裹资费标准?

    国内邮件资费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编号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资费标准 本埠(县)资费 外埠资费 1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续重101-2000
    08-13
  • 有什么快递公司可以往国外寄东西?

    国际快递是指在全球提供门到门服务的公司,主要的公司有:①EMS : 国家邮局国际特快专递,由到达国的邮局派送。国内的如顺丰、韵达申通快递都是有开通部分国际业务。②四大国际巨
    08-12